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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都市报讯(通讯员、杨)近日,嘉鱼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盗窃公司财物的尹某、买卖公司财物的郑某均获刑。
据了解,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尹某利用在某公司后勤部门工作的便利,多次盗窃公司废料、黄铜、铜(电缆铜芯)等物品,出售给郑某等人,获利16000余元。郑某明知尹某出售的废铜是从某公司偷来的,多次进行买卖,共支付尹某13000余元。
案发后,郑某主动投案,两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赃款,取得了某公司的谅解。
嘉鱼法院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郑明知是作案财物,仍购买。他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法院判处尹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郑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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