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劳动纠纷 工伤交通事故死亡双赔规定(工伤职工交通事故双赔的规定)

工伤交通事故死亡双赔规定(工伤职工交通事故双赔的规定)

本文章主要讲述工伤交通事故双赔怎么规定(2022年工伤赔偿详细标准);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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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除了交通事故赔偿,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这是很多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疑惑。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竞合交通事故与工伤的案例来和大家探讨相关问题。

在头条号五旨山律讼已发布的《九级伤残获赔43万元,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文中已经详细介绍了当事人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该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其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当事人在委托交通事故案件时一并委托我们团队代为处理起工伤待遇问题。在已经发表的名为《五指山法律诉讼》的文章《9级伤残获赔43万,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依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已经详细介绍了当事人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委托交通事故案件时,当事人委托我队办理工伤待遇。

我队正在受理委托后代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当事人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2020年4月27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本案当事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2020年9月15日,宜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本案当事人工伤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

2021年1月7日,本案交通事故处理小组向宜昌市猇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本案当事人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2021年1月15日,宜昌市猇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用人单位与我们进行调解。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协助并配合我们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补偿手续,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带薪停工期间工资8.6万元。之后,我们的当事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套取了共计12万余元,得到了近21万元的工伤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的结果,可以回答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并不冲突,除了医疗费用之外,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笔者认为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不能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而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不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进行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受伤劳动者(受害人)已由一方先行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就免除或者减轻对方的责任。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请求的竞争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劳动者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地位,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也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倍赔偿。

这里的朋友可能会问第二个问题“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途中”。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

3.事故必须“不是我的主要责任”

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对“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不同理解,导致申请工伤认定困难。我们的团队律师认为“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劳动者的正常工作,也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点、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点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的合理路线上;

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

5.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非固定住所与工作地点之间的路线上。

6、节假日,从单位宿舍到父母家。(国务院法制办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法秘复[2008]375号)规定,职工从宿舍前往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关于“非个人主要责任”,应以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含未确认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是,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证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劳动者伤亡的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关联法条相关法律

1.最高法院《关于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仍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批复》([2006]高函字第12号)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害受到人身伤害,构成工伤,侵害人已给予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医疗费用。

3.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工伤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取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伤,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订)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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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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