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的程序(刑诉移送管辖和民诉移送管辖区别)

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的程序(刑诉移送管辖和民诉移送管辖区别)

本文章主要讲述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名词解释(移送管辖的适用情形);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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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移交法院管辖的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1)下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移交管辖权

1.这个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其中一罪或者数罪并罚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项或一项罪行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则应移送高级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应当移交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可以请求转让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将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重大、复杂的案件;(2)新类型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案件需要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至迟于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出具不予移送决定书,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意移送的,应当出具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因刑事管辖不当而被移送的案件。《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回避无法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转移

1.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争议应在试用期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报请共同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移送无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拒绝接受将刑事案件移交管辖的补救措施

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据此,申请移交管辖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的法院的要求,即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刑事管辖权的移交和管辖权的移交其实并不是一回事,但乍一看,很多人其实会混淆。刑事案件移交管辖后,当事人可能会对其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需要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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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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