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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据的应用原则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中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具有很强的权威主义特征。我国目前的审判模式并不是典型的对抗制,但法官的职权仍在很大程度上被利用。
(2)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即书面材料原件优于复印件,所以是“最佳证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如复制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这一原则也经历了一些修改。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副本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3)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类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表达的证据。
二、证据的三个特征是什么意思?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重在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问题,即证明能力问题;
(二)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或虚构的;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明的事实密切相关,具有证明待证明事实的属性。
三、证据规则的一些规定
(1)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面证据;
3.物证;
4.视听材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的证词;
7.鉴定意见;
8.审讯记录。
(二)举证责任和权限。
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自己主张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予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并处以罚款。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刑事审判中使用之后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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