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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出版物的立案标准 卖盗版书超过100万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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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莲池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侵权复制品案,被告人裴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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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1月份,裴某某在某书刊订货会上认识一男子,该男子向裴某某推销一批特价书,每吨6300元,裴某某明知是盗版书籍却贪图便宜,分两次从该男子处购买了6吨多图书,货款44万余元,几日后又在该男子的介绍下从他处购买3吨多图书,货款17000元,后裴某某以化名“刘彬”在某大学一分校租赁了两个库房存放这些图书,因疫情原因尚未销售。2020年7月1日,两库房内的图书被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查处。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语文基础知识手册》《新概念英语》等29种45044册图书均为盗版类非法出版物,涉案出版物定价合计133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履职

(1)准确定案定性,精准打击犯罪,不枉不纵。侦查机关以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裴某某购入书籍准备对外销售虽是经营行为,却不是非法经营罪调整、规制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行为,裴某某明知所购入的书籍为盗版类非法出版物,且具有对外销售的营利目的,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裴某某定罪处罚。

(2)明确犯罪阶段,提出适当量刑,宽严相济。裴某某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而购入盗版书籍,因客观原因未能对外销售,属于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裴某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认定了未遂情节,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相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图书经营者,一定要遵纪守法,从正规渠道购入正版书籍,不要仅以低价去吸引消费者,高质量书籍、高品质服务才是发展的正道。作为购书消费者,应抵制盗版书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如有发现贩卖盗版书籍的请及时举报。

供稿|莲池区检察院 井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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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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