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单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细则

单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细则

本文章主要讲述单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细则 ,本网站主要是提供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等相关知识的平台!

编辑丨陈彦名

笔者近期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的办理,经过阅卷发现本案并非典型的双方或多方聚集多人互相殴打的聚众斗殴情形,而是一方多人对另一方单纯的殴打。这就引发了一个疑惑,聚众斗殴罪的成立是否需要双方都有斗殴故意?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罪状描述非常简单,只有“聚众斗殴的”五个字,未作任何展开解释。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聚众斗殴”进行任何含义解释。

笔者进一步查询了相关著作、文献和案例,发现在这一问题上,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陈兴良教授在《规范刑法学》中明确指出,聚众斗殴的“斗殴”,“既包括互相殴斗,也包括单方殴斗”。而马克昌教授在《犯罪通论》中却提出,聚众斗殴的“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殴打。由此可见,按照陈教授的观点,不仅双方互殴可以成立聚众斗殴,单方的殴打行为同样可以成立,但马教授却认为只有双方互殴才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张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中对聚众斗殴罪的定义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殴斗的互相性,支持了马教授的观点。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上述观点的对立。在候雨秋正当防卫案(最高检第48号指导案例)中,检察机关认定“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持械聚众斗殴”的同时,认定“候雨秋一方没有斗殴的故意”,系正当防卫。但在王立刚等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第64期,总第507号)中,法院在论述本案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时,提到“聚众斗殴必然表现为双方互殴对打”,“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除要求客观上双方或多方以暴力互相攻击外,还要求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均是积极参与斗殴”。

对于上述两种对立观点,笔者还是更倾向后一种,即聚众斗殴的成立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

笔者赞同张菁检察官发表在《法学》的《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以及黄生林等检察官发表在《人民检察》的《论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两篇文章中的论述。

首先,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斗殴”也不同于“殴打”。《辞海》对“斗殴”的定义为“双方对打”。也就是说,斗殴这一词语本身就包含了互相攻击的意义,而殴打则强调打击的单方性,系一方对另一方的击打。

其次,如果不要求双方都有斗殴的故意,那么本罪将很难和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区分开来。对于仅有一方具有不法侵害故意的聚众殴打,实际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共同故意加害,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如果认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话,将混淆此罪和彼罪的界限。

最后,不以双方都具有斗殴故意作为本罪成立要件,容易扩大打击面。对于那些仅仅造成轻微伤的共同故意伤害案件或者并没有达到法定“情节恶劣”标准的“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案件,本不应认定为犯罪,若不坚持聚众斗殴罪的成立要求双方都有斗殴故意,则容易将上述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法律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yxv.cn/408353/

作者: 婚姻家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