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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几年徒刑 知识产权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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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宜春(万载)知识产权审判庭宣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院、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及有关管辖调整的要求,宜春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万载县人民法院管辖。

近日,万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该案为万载法院自今年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以来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底,被告人曾某通过网上渠道定制大量伪造的“贵族符号”牌日用型卫生巾外包装,并雇佣数名工人把其从别的渠道购买来的日用型卫生巾换上伪造的“贵族符号”外包装后用于销售。

其中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的“贵族符号”牌日用型卫生巾5609包,销售额为38379.20元;通过拼多多网店销售的假冒“贵族符号”牌日用型卫生巾956包,销售额为6596.40元。此外,在被告人曾某的仓库中查获未经售出的假冒“贵族符号”牌日用型卫生巾841包,价值5760.85元,伪造的“贵族符号”包装袋24300个,以上非法经营数额为50736.45元。

被告人曾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0736.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已上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下一步

万载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要求,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主动融入、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助力宜春建设开放创新强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万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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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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