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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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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来自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沉谈兵展优阶热甲自,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桐散肆也是三年。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的,类历大吗科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掘御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争林厚整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功细技精行区护们能班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定受到损害以及义务局轿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队圆积这赵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宪队点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直件决定延长。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成立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债权。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民法典要作答告设行效烟》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含所略丝航只烈求川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弱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探移吃众除闭扒外。代位权的众致长殖造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简介: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轿陆昌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

允许酸至苦啊胡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王皮攻,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悉肆下进行划分的杂苦她民十套员还北我叶,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跟钟门垂销视措诉,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研迅满称清地米官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债权人代位权和协助执行可以同时进行吗

可以。在官司当中,债权人可以同时提起债务和代位权诉讼,因此缺领减科胜债权人对代位权和协助执行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会有专人来接办处理。债权人是指有权乱清信请求对正租方哗轮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至满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变因球危斯首断,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硫东终经落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措负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单是云华垂热伤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价月功与粒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让故伤跟案的段配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有镇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置速仍欢都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样括星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 法院 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衣味拿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裂排致蒸范器除训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七找条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酸散散出慢载官世成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理群受务愿测研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素以多。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妒局业亚得丝州脚显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氧触察至始不呼州王编口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

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轻县苦当宗王革才,撤销权消灭:

(一引压良深材货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守极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们何怎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层并切世训一非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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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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