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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 产品商标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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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主体、注册范围和注册原则的规定,以及服务商标适用法律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82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服务商标按需申请注册的规定,同时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申请主体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次修改商标法,有的意见提出,有关“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表述,不能满足现代多样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建议综合表述。本条作了相应修改。

条文解读

一、商标注册主体

按照本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既包括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企业。

自然人须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方可申请。

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经过注册,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注册商标能够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是否通过注册获得这种保护,由商标使用人自由选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以获得保护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其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是已经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还是准备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四、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称为商品商标。在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称为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一般使用于银行、保险、广告、旅游、电信、运输、学校、医院等服务领域。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上都有相应的分类,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不同,但它们之间又有共同的性质,有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从理论上也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着提供服务。在商标法中,虽然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做了区分,但它们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也就是从法律上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包括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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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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