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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不赡养抚恤金分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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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杨父、杨母夫妇育有一女三子,分别为杨女、杨一子、杨二子、杨三子,杨女育有两子,分别为杨一孙、杨二孙。

杨母、杨女、杨父先后于2014年、2016年、2018年去世。

杨母在世时,杨家三子夫妇曾约定轮流赡养父母,杨母去世后三子因父亲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委调解达成协议由杨二子夫妇为杨父的赡养人,杨父的经济来源由赡养人支配、处分,父母所持股金由杨二子家庭继承。杨一子、杨三子夫妇也在调解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负责杨父的赡养事宜、断绝往来并拒绝杨父上门。后杨父在村委见证下立下遗嘱,要求将其存款、股金、杨母的抚恤金均由杨二子继承,其余二子不得参与送终。此后杨二子夫妇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杨父的一切开支及丧葬事宜均由杨二子夫妇承担,其余二子也未参与杨父的赡养及葬礼。

杨父在世时曾于2015年申请购买了涉案经济适用房,杨二子夫妇为共同购买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杨二子夫妇支付。杨父去世后其子孙对于涉案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杨二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杨一子、杨三子、杨一孙、杨二孙对该房屋不具有继承权。

审判结果

判决杨一子、杨三子、杨一孙、杨二孙对涉案房屋中属于杨父的遗产份额不具有继承权,涉案房屋由杨二子夫妇共同共有

裁判说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杨父已过世,杨女又先于杨父去世,杨家三子作为杨父的继承人,杨家二孙作为杨父的代位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杨父的遗产。

但是,关于杨家父母的赡养问题,杨家三子曾在社区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母在世时由三兄弟轮流照顾父母;杨母去世后由杨二子照顾,其余二子不再参与杨父的送终事宜,杨一子、杨三子夫妇也在调解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负责杨父的赡养事宜、断绝往来并拒绝杨父上门。后杨父立遗嘱,再次明确要求杨一子、杨三子不得参与其送终事项。自第二份调解协议达成后至杨父去世,其生活起居、生病住院、丧葬事宜均由杨二子承担,其余二子均未再参与并承担

现涉案房产购于杨二子一人赡养杨父期间,综合涉案房产的实际出资情况、杨一子等被告未对杨父尽赡养义务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中不应为杨一子等被告分配属于杨父在涉案房屋中的遗产份额,该份额均由杨二子继承,杨二子的配偶本不具有继承权,但杨二子同意其继承的份额与其配偶共同共有,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认可,据此认定涉案房产属于杨二子夫妇共同共有。

法官评析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有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的杨一子、杨三子无论是社区调解还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始终是父母的财产保管、支配问题,对于父母的养育之情、为人子女所应尽的赡养义务闭口不谈,也未对其二人不履行赡养杨父的义务作出合理解释。杨女因自身身体情况未参与过杨父的赡养,杨家二孙也未代母亲承担过赡养外公的义务,这些都是不符合我国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的行为,道德上不予认可,法律也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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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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