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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怎么处罚的 男子涉嫌未成年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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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少年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保护少年儿童就是保障未来。2019年以来,石狮法院坚持更新司法理念、整合审判资源、强化审前判后延伸服务,通过“专业化审理、社会化治理、人性化办理、多维化说理”机制,初步实现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有机融合,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前,石狮法院召开家事少年审判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本报将一一进行报道。通过分析案件形成的特点,矛盾纠纷的背景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引导父母、家庭、社会共同未成年人成长,共创一片蓝天。

【基本案情】2015年9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华驾驶一辆助力车至石狮一处临时搭盖房旁,趁10岁的被害人小梅(化名)独自在家之际,溜门进入搭盖房内。唐某华强行将小梅拉到床上,掐住小梅的脖子,并脱下小梅裤子,意图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因小梅极力反抗及小梅母亲的及时赶至,唐某华未能得逞,随后逃离了现场。经法医学鉴定,小梅颈部挫伤面积累计6.0cm2,伤情属轻微伤。

石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华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华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华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幼女,致其轻微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唐某华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石狮法院对此类犯罪一贯坚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本案被告人虽然强奸被害人未遂,但是其采用掐脖子的手段进行强奸,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系累犯,社会危害性大,故石狮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彰显该院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吴斌斌)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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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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