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是谁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主体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是谁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主体有哪些

本文章主要讲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是谁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主体有哪些 ,本网站主要是提供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等相关知识的平台!

作者/康文平律师

在上一期文章中,笔者主要探讨了涉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本期笔者在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分上分析一下,客观上的阐述为什么罪名不能一概而论。

在疫情期间,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都是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起诉的罪名。这之中,比较复杂的是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划分。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为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于“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予以立案追诉。

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该把握以下三个方面: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只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2、在主观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体现为过失。3、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仅需要违反了相关管理制度,并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近期大家比较的“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违规离汉抵京”事件就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某的行为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并未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防疫管理制度,并引起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应严肃处理。

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比较容易界分,一般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可以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传播病原体的故意或未因过失造成病毒传播的后果,一般不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合随意吐痰,可能是此人素质低下并没有主观传播的故意,也没有实质导致病毒的传播,但是造成了现场秩序的混乱,则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当然,随意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破坏社会秩序也构成寻衅滋事。只不过这种情况十分好判断,不难区分。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三、妨害公务罪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重点应当把握两点:

1、妨害公务犯罪的对象必须为公务人员,这之中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公务的行为范围必须按政府和有关只能部门统一要求。

除这两点以外的人员,则一般按照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仔细区分罪名是对社会的负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远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惩罚严重,我们也不能给每一个破坏防疫规则的人都予以重判,这样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对防疫治理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反响不强烈的案件,应予以从轻处理。但那些主观恶性大,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就应从重处理。例如那些暴力殴打执勤人员的,绝对不能放过。我们不能辜负奋斗在一线的人们!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法律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yxv.cn/405249/

作者: 婚姻家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