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新刑事诉讼法148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148条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148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148条内容

本文章主要讲述新刑事诉讼法148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148条内容 ,本网站主要是提供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等相关知识的平台!

关于建议对张水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予批捕

法律意见书

山水市人民检察院:

对于山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张水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我受张水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和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张水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向办案机关了解了基本案情,现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水依法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请予采纳。

一、损伤程度鉴定存在诸多疑问,张水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据其本人陈述201年1月21日下午,其与刘个因车票事宜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身体接触,双方均受有伤害。山水市公安局刘庄派出所分别于201年1月27日与201年1月2日对张水及刘个的伤情,委托山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山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别于201年1月30日、201年6月28日作出公(山水)物鉴(法医)字【201】0236号鉴定文书与公(山水)物鉴(法医)字【201】0300号鉴定文书,分别认定张水手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刘个胸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张水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依据便为公(山水)物鉴(法医)字【201】0300号鉴定文书所作出的轻伤二级结论,现辩护人针对山水市公安局刘庄派出所对张水与刘个损伤程度鉴定及鉴定意见发表如下意见:

1、对公安机关未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提出质疑。

当事人为张水与刘个,二人均受有伤害,应当同时对二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而山水市公安局刘庄派出所却分别于201年1月27日对张水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另于201年1月2日对刘个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但公安机关不知何故未同时予以委托鉴定。

2、对山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受理后,间隔时间严重不一作出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山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年1月27日受理对张水的损伤程度鉴定,又于201年1月2日受理对刘个的损伤程度鉴定,后于201年1月30日间隔三天便作出了对张水的鉴定意见,而却于201年6月28日间隔一个月作出了对刘个的鉴定意见,间隔时间严重不一,不得不令人产生疑问。

3、对刘个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提出如下异议:

201年6月2日,山水市刘庄派出所向张水家属送达《损伤程度鉴定书》,该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右侧第1、6、7肋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1.6.4.b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

(1)法医鉴定书据以定案的检验材料不是以了上市第水人民医院的诊断结论(即不是以损伤当时所摄的x线片等病历资料)为依据,该鉴定书所依据检验材料不能真实、客观反映刘个受害损伤的情况。该鉴定结论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的鉴定要求。刘个是否有三根肋骨骨折系本案的第一大疑点。

刘个于事发当日即入住了上市第水人民医院,遵医嘱进行系列检查:CT号140437、14011,检查部位胸部,诊断:右侧第1前肋不全骨折;右侧第7、8前肋局部骨皮质欠光滑,不除外骨折。

201年1月2日了上一水医院CT报告单(CT:1312)示:右侧第4、1肋骨局部走形不自然,骨折不排除。

201年6月21日了上一水医院CT报告单(CT号:14110)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周围少量骨痂生成,考虑右侧第肋骨骨折。

分析可知:鉴定书依据的检材和样本并不包含了上一水医院的两份CT报告单,另一水医院的两份CT报告单并非案发当日所拍,且CT报告单之间相互矛盾。结合前面在了上市第水人民医院的检查和诊治情况,右侧第6、7和肋骨骨折从何而来,是否存在这三根肋骨骨折,该三根肋骨骨折是什么时间发生和什么原因所产生的,不得而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4.1.1规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肋骨骨折显然为原发性损伤。

因此,辩护人认为刘个的损伤程度鉴定应当以损伤当时的了上市第水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情况为重要依据,然鉴定书却排斥这些材料就作出结论,不仅不能真实反映刘个受伤的客观情况,更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的规范和要求。

(2)该鉴定书所载三份CT报告单出具的时间不一,且记载内容矛盾

1月21日案发当天,右侧第1前肋不全骨折;右侧第7、8前肋局部骨皮质欠光滑,不除外骨折。而201年1月2日,右侧第4、1肋骨局部走形不自然,骨折不排除。另却在201年6月21日,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周围少量骨痂生成,考虑右侧第肋骨骨折,而鉴定结论却为:右侧第1、6、7肋骨骨折),相关表述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换句话说,鉴定书作出结论的三根肋骨骨折是否系与张水身体接触形成,是否为申请人所致是本案第二大疑点。

(3)张水家属于201年6月2日收到刘个的鉴定书,于201年6月3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至今未获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等之规定,为了使本案能够客观公正的处理,不让张水蒙受不白之冤,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刘个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对刘个右侧第1、6、7肋骨骨折的时间、致伤物及申请人的致害行为与该伤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查明刘个的三根肋骨骨折是否为张水所致。

故,损伤程度鉴定存在重大问题,请贵院予以准许重新鉴定,以便确认张水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张水构成犯罪,根据案情及其个人表现情

况也应当对其进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张水不具备刑诉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不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

刑诉法第7条第1款规定了1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201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张水一贯遵纪守法,缺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不符合上述五项共24种情形的规定。

2、张水不符合刑诉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逮捕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介绍,本案鉴定意见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又缺乏故意犯罪的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

3、张水符合刑诉法第6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一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缺乏人身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还在接受药物治疗,不适合羁押。案发前,张水便被诊断有精神疾病,案发后,病情加重,先后在了上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了上市第八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且已申请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相应结果已作出,而山水市公安局刘庄派出所却未鉴定文书交付张水家属。因此次又被殴打造成张水病情加重,案发至今一直在治疗,如果对其继续羁押,有较大的人身危险。

4、本案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

双方因车票款发生争执,在刘个所驾驶的车辆上进行撕扯,均受有伤害,案发后张水经鉴定为轻微伤,刘个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张水愿意赔偿刘个的各项医疗损失,双方有望于近期达成民事和解。另,张水系初犯、偶犯,在被拘留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在张水有上述多项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嫌疑人采取非监禁措施较为适宜。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为维护张水的合法权益,敬请贵院依法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给张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山水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振兴

年 月 日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法律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yxv.cn/405117/

作者: 婚姻家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