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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班费规定多少 国企加班不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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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小伙伴来讲,“朝九晚五做五休二”是工作常态,超出时间的都应当算是加班,但你不知道的是,还有许多企业不是按照这样的工作模式运营的,而且“加班”也不给加班费。是不是大跌眼镜,觉得跟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相矛盾呢。

但,NONONO,此处划重点,

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的相关规定,除了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外,常见的还有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两种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指由立法确定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劳动者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每日八小时或者每周四十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被安排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那么标准工时制度下员工的加班工资如计算呢,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计算标准工时制下计算加班费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a在标准工作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原则上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出以上时间安排工作的,即便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仍然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B关于是否可以安排调休替代加班费的问题。安排休息日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而对于工作日安排的延长加班时间,法律未明文规定是否可以安排补休,但实践中可以采用约定的形式约定用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法律强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不能安排调休。

c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法律只规定了按照工资标准,那么是按照基本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这个也可由劳动者与公司协商而定。

d此处的休息日,也并不仅仅指周六或者周天,而是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协商约定。

综合工时制,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无休息日和工作日的区别,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以月、季、年等不同周期的计算工时制度分别折算为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按照标准工时制下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标准计算加班费。但仍然享有法定节假日,若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仍然需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3倍日工资作为加班工资。

常见的采用综合工时制度行业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部分人员,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部分人员等。

不定时工时制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即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适用行业及工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按国家规定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有的地方性法规可能会有不同规定。

当然特殊工时制度也不是企业逃脱支付加班费的保命符,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而且,企业对员工实行特殊工时制时应当及时通知到对应员工,及时向全体员工公示,确保员工休息的权利。员工入职前也应当询问清楚对应工作、加班制度,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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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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