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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醉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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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音频版,点击链接→【阜检说案】② 危险驾驶罪吗?也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吗?也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讲述人:范丙成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醉酒驾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大家肯定知道,但是醉酒驾车只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会构成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首先大家来了解一下“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可能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如果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呢?还仅仅是危险驾驶罪吗?不一定。如果是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此类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现在我来带大家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作进一步的了解。

2021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小王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血液中酒精含量192毫克/100毫升,沿县城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毁,电动车驾驶人受伤,此时小王已经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可能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小王竟然驾车逃逸,他连续多次转向,并在由北向南行驶至一饭店门前时,与正在等红绿灯的小型轿车发生擦碰,造成双方车辆损毁,随后,小王竟然又驾车继续逃逸,右转,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不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又造成路边花带、护栏损毁,对方驾驶人受伤。但此时,小王仍未停车,又继续驾驶,撞停在了路边花带,被执勤民警控制。此时犯罪行为才结束。

听众们,小王这种醉酒后驾驶车辆并连续造成车辆碰撞事故的危险行为,已经有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虽然由于执勤民警及时发现并控制,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是,能够以危险驾驶罪评价小王的犯罪行为吗?当然不能,小王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后不停止醉驾行为,反而继续醉驾,连续造成车辆碰撞事故,致多车辆受损,小王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客观上也危害了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符合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该案后续如何呢?

案发后,小王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主动赔偿三位被害人损失,取得三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评估后,小王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为此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精准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宣判后,小王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该案的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办理可以说结束了,但是给我们留下了怎样的思考呢?

当前,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酒量好,喝点没事,甚至个别群众酒瘾上来后,片面认为危险驾驶罪最多也就是关半年,出来后我又是一条好汉,殊不知酒后驾车会造成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障碍、疲劳等后果,其已经不是一个交通违法,更关乎一个或者几个家庭的未来,造成的后果并不仅仅是半年的牢狱之灾,更是一辈子犯罪的烙印,且一旦因为酒精导致意识不清,发生横冲直撞的交通事故,极有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被处以极刑。因此,请大家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让我们一起共建安全、和谐、幸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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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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