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民事诉讼法解释395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253条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395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25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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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问题:

法院判决我每个月可以探望孩子两次,可是对方屡次阻挠就是不让我探望,我想问我申请强制执行后,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个回答:

首先,先说一说迟延履行金是什么,迟延履行金顾名思义即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等法律文书的规定按期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惩罚金”或者说是“补偿金”。看过判决书的朋友都知道判决书结尾处一般都会有这样的一条:

可见在金钱债务履行义务中,迟延履行金是适用是普遍的,也是方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名字太长了,我们就叫他《解释》吧)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简单点说就是你的本金×0.0175%×迟延的天数。

迟延履行金

可是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如何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个《解释》并没有规定。

好了,现在就说一说对于这种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该如何要求迟延履行金?这种非金钱给付义务,就像开篇问题里的“探望权”,如果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呢?

先看看有没有法律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迟延履行金

嗯,确认过眼神,发现有法律的支撑,并且是效力最高的基本法。那又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要解决,就是:

计算迟延履行金,如果是金钱债务的,那有一个本金作为基数去计算,而对于这种类似于“探望权”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不存在一个基数和标准来计算,那该怎么办?

在实践中,我们建议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申请执行人受损失的程度;二是,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程度;三是,操作性高低的程度。

考虑申请执行人受损失的程度过程中,可分为两种,一是有损失的,二是没有损失的。

针对有损失的,双倍计算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即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金。如,被执行人不按裁判腾退房屋的,其损失可按该房屋出租可得的租金收入为标准,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

对于没有损失的,可分为作为义务中的可替代义务、作为义务中的不可替代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分别由执行法官酌定迟延履行金数额。可替代义务即该义务不需要被执行人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完成,例如如拆除房屋、运送物品、排除妨碍、加工修理、修缮房屋等,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以代履行费用为基数,再根据迟延履行的天数计算双倍利息即可。

而对于不可替代义务,就像“探望权”这种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需要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有一种观点是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设立一定幅度的迟延履行金数额。

像“探望权”这种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也可参照申请执行人每月应付的抚养费确定,例如执行人每月要付被执行人1000元的抚养费,那如果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可参照该抚养费的标准,每迟延一次计算迟延履行金300。

非金钱给付义务是多种多样的,也是纷繁复杂的,虽然有法律规定支撑,但也不可能解决每个具体案件,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多与律师沟通方法,为执行法官提供解决方法,才能顺利的解决案件。

探望权执行中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可参考案例(2014)沪一中执复议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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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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