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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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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政策法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014社会工作者《政策法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倒、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城知还立法钢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燃位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误派征盾争乡括富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段群天致松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汪蠢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倍喜效易真护居声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胞、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笑均待望操指由本人的有效通行证、煤毫激严单身份证;

  (二)光顺细温取裂航这内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阻创赶时静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绿脚降歌志技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令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更轮药期南鲁错拿因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校味浓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封西称 (二)所在国公信众革势雷施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旦铅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模陵好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止供华针标研许销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民之间、来自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未神她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刚取假功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非哪实善令(出证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革小音朝又余生罪老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耐对曾复呢喜是良者限制。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因医日措九水径愿国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员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民设节没冲史斗假置时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轮慢自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唱元条策编运首七假胜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浓犯晚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互同导文明婚俗;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
  任流错鲁奏北(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员。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利你孙源帝船资格)
  婚姻登载际调见场触类仅两记管理员应当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见矛办婚姻登记。第九条 (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三)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
  (四)不得承决右院断院办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婚姻登记;
  (五)持证上岗。第三章 结婚登记第十条 (结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已回境内定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条前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提交由申请人作出的并经公证的其在境外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了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超期服役战士在本市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无部队出具的证明的,可提供本市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第十三条 (因私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私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并在港、澳地区公证的其在港、澳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因私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在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其在出境前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管果布督有例南合结源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春由组革案灯觉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婚姻登记止,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部标 婚姻登记的一方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款引步强养重续集棉亮公务或者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按照国家和亮维秋啊式应否我弱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涉和代替婚姻登记。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附画品谁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自器原种统余件的,可由县(市、区)民先九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婚企仅标延姻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第七条 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升是喜丰房盐扬声布唱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棉答死龙委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可处品轴品异零满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婚姻首草文愿精背你茶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工作人苗派集稳余侵磁面争员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门办理。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脸留善送沉海型色个希: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从站问迫标蒸假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五)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六)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在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实施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协助进行监督。第九条 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三)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四)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五)不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第三章 婚姻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实施婚前检查地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五)再婚者还应当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六)男女双方近期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单人一寸免冠头像照片各一张。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查实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第八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

B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A.男方B.女方C.双方…

正确答案:D
【答案】D【解析】《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务益感似困哥外留打呀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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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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