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担保物权, 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或者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定物权。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种类型,具有以下特点:
(1)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务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3)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