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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 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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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案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而表见代理的认定又是其中的一个难点。虽然法律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比较清楚,但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把握却不那么容易。

近期,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也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为此,检察官王蕾特地向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亚军求教。

第一起案件中,A公司因工程需要,在某市成立了项目部。此后,该项目部就工程中涉及的部分内容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注明B公司独立承担相应部分工程的施工等任务,自负盈亏。施工过程中,B公司私刻项目部印章,以项目部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水泥购买合同。后C公司与B公司在货款支付上产生纠纷。C公司以涉案水泥用在了A公司承包的工程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按照A公司与B公司的约定,B公司自负盈亏,但C公司对该约定并不知晓。同时,项目部印章虽系私刻,但C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同时,涉案水泥确实用在了A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起案件中,张某为承接某工程,借用D公司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间,张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朱某借款。借款后,应朱某要求,张某在相应借条上逐一加盖了D公司项目部的资料专用章。后由于张某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D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以个人名义向朱某借款,但相应借条均在事后补盖了D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可视为D公司对涉案借款的追认。因此,张某与D公司应共同对借款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审查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是否正确,表见代理能否认定是关键。”王亚军指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类型,其在本质上仍属于无权代理。从法律效果上来说,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最大区别在于,虽然代理人并不享有相应的代理权,但其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后果能够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因此,这项制度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过于宽泛的认定会不当扩大一些建筑企业的法律责任,不利于构筑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因此,办理案件时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该严格把握。”王亚军接着向王蕾详细阐述了构成表见代理应该把握的五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二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通常为合同行为;三是行为人在外观上具备代理权的客观表象,足以使相对人认为其具有代理权;四是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具有过错,例如该收回的授权书、印章等未及时收回;五是交易的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通常而言,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王亚军还特别强调,办案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应正确看待加盖在合同上的印章的效力。企业印章虽然能够体现签订合同时是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但对于印章的效力不能进行过于绝对的认定,必须结合印章使用人的身份及权限范围、印章的使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经过王老师的梳理,我们对于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就上述案件进行准确认定,也有利于我们日后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能够思路更加清晰,更能把握重点。”王蕾深有感触地说。

王亚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安徽大学徽学中心兼职研究员、合肥市仲裁委仲裁员。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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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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