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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行为分类有哪些 法律事件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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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行为人有意思创立,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

行为人以达到预期民事法律后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如设立遗嘱以处分财产,订立合同以设立债权)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设立遗嘱,订立合同等

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等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行为,设立公司的行为等)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从对方取得的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了一项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明确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规定外,主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法律行为亦随之无效或消灭。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由,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两方面)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违背公序良俗指法律行为内容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或者人的行为);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非法定的事实);

(4).条件必须合法。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不涉及法律行为内容,即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依据。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分

a.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b.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可预知的。

例如: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五、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指可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权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5.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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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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