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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 事实婚姻受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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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答案是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有限。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这个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由于在我国偏远山区和农村大部分地区受风俗影响,有许多年轻男女未到法定婚龄不能领结婚证,就举行了仪式婚礼,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我国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

在新中国成立后,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出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延续了之前《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确定了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是确认婚姻有效的唯一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只要登记结婚领了结婚证,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起诉到法院离婚的,法院会先告知应先补办结婚登记。如果依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不再受理这种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但基于对个人财产及儿童的保护,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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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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