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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法条(继承法与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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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西周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 2、民法典把首次创设了什么制度
  • 3、从昭君出塞的故事能看出匈奴的收继婚制度是怎样的吗?
  • 4、中国202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其中都有什么改动?
  • 5、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的不足与完善?

西周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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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缔结的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

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民法典把首次创设了什么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一)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典相比民法通则,有两个方面的重大创新:一是主体分类。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通则采取的是公民、法人二元结构;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吸纳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元结构,将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二是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类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人的类型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组织,不能被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种类型所涵盖。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分类予以进一步完善,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建立特别法人制度,以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类型,是法人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典将各类民事权利进行系统梳理、整合集成,可以说是一部权利法典。民法典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权利制度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一是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每个人的体面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参与。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要求,民法典单独设一编规定人格权制度,加强人格权保护,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总的考虑是,着眼于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民法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益的保护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新的权利类型,如隐私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以及居住权等。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客体,规定权利人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专有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既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又同行政管理有密切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中作出基本规定,同时分别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相关知识产权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目前居民小区管理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作决议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小区内违法行为管理难等问题。针对这“四难”问题,民法典予以积极回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职责,降低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表决比例要求,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对小区内发生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在实施中,对小区的治理要体现业主共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小区里的事,除了居民依法共同决定涉及业主权益的事项外,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也要依法积极介入小区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用益特权,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规定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

(五)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了便利企业融资,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删除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制度空间;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等。

(六)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喜欢的购物方式。为此,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求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规范格式条款合同,加大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条款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强势一方,而另一方通常是消费者,属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消费者等弱势一方的权利,避免因格式条款合同中的“陷阱”而权益受到损害,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八)增加规定四类典型合同,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和群众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各种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为适应现实生活需要,民法典增加规定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4种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的数量增加至19种。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民群众婚姻家庭权利和财产继承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对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一是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删去现行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以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三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四是完善收养制度,取消被收养人14岁以下的限制,规定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增加规定收养评估制度和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五是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十)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三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事件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从昭君出塞的故事能看出匈奴的收继婚制度是怎样的吗?

由汉代刘歆所著,东晋葛洪抄录的历史笔记小说《西京杂记》当中有记载,四大美女之一的王昭君因为家道中落,被迫入宫作了宫女。而在当时为了能够有出头之日,得到皇帝青睐,很多的宫女们都选择用钱去贿赂宫里的画师希望他们把自己画的貌美一些,但唯独王昭君无钱支付,加上其本身老实本分、只会踏实做事,所以一直得不到出头的机会。再后来,南匈奴请求和亲,当时在位的汉元帝显然不会真拿自己的女儿前去受苦,于是打算从宫女中挑选宫女来充当公主与匈奴和亲,而最后王昭君则被选定成为了这次和亲的对象。

作为中原汉文明中风华绝代的美女,王昭君背负着历史的使命远嫁匈奴为妃,其后来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般美好,恶劣的塞北自然环境不说,单单匈奴的婚嫁制度,即收继婚制度,就着实在令她难以接受,王昭君被迫连嫁祖孙三人,这对于中原王朝堪称亘古未有的奇闻。

一、收继婚制度是匈奴的合法制度

收继婚制度作为中国封建历史时期游牧民族当中一种盛行的婚姻继承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是同辈亡故,作为兄弟要娶寡嫂、弟媳为已妻,更有甚者还要把自己的庶母(父亲除去母亲以外的所有妻妾)娶为妻。

这在司马迁的《史记.匈奴列传》这样描述匈奴的婚姻制度“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

其实这类收继婚制度并不是匈奴这种游牧民族所专有,而是绝大部分文明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都会有的一个传统,而它的兴起还得追溯到父系氏族时期——在父系氏族时期,当时男性的地位由于不断的加强巩固,相对应的是女性的地位逐渐滑落严重。

而由于崇尚完全性质的弱肉强食,导致这种地位滑落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制约,这就造成最后女性甚至成为了男性财产的一组成部分。既然在父系氏族社会结构的少数民族游牧团体,女性被视为是一种财产,而依据遵循父死子继的原则,大儿子理所当然就要把父亲的妻妾们作为财产全部收继为妻。

二、收继婚制度在中原汉文明的始末

其实这种类似匈奴收继婚制度的事情,在我们两周时期的中原地带也是时有发生,不过这种事在宫廷私密与民间存在比较多,毕竟当时汉人文明在周时期就有了较大发展,比如有了“礼”的制约,对礼义廉耻看的还是挺重的,对于这种陋习还是加以苛责的。

而到了战国中晚期,由于经过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文化格局,使得中原文明的礼法制度开始完善,这就使得收继婚制度逐渐在中原地区存在越来越少了。虽然在唐之时,又流行了起来,但也仅有唐一代而已,这种现象随着时代进步,在我国历史上整体来说是越来越少。

当然也不能说完全没有,封建社会的市井小巷里,兄弟之间收继兄嫂弟媳虽然不符合法理,但适应民间人情——毕竟封建社会时期,终究还是生产力低下,很多贫苦人家没钱娶妻生子,鳏寡两相将就逐渐地就变成一种约定成俗的事情,这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收继婚制度,只是为生活所迫而已。

比如在《明律》中有记载“兄亡收嫂,弟亡收妇者,各绞”。

由此可见,明朝仍旧有这种现象存在,而至于原因毫无疑问是市井民众之间出于各种无奈,不得不这样,这就导致此现象根本不能彻底禁止。

不过虽然完全禁止不了,但汉人王朝终究还是没有明确认同这种现象,甚至还对这类现象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抨击。但游牧民族就不一样了,他们的收继婚制度一直到清朝都十分盛行,而且与汉人私密下行为不同,他们是光明正大,虽然在清时期已经没有匈奴了,但像鄂仑春族、达斡尔族和鄂温克族这种少数民族在依旧有“兄死弟收、弟死兄纳”的事情,即便是父子、叔侄间都是可以继婚。

因此,在古代,对于汉民族来说,一直都相当的鄙夷匈奴此类游牧民族。这其实也是无可厚非,因为他们如此毫有悖人伦的婚姻做法实在令文明程度更高的华夏子民难以接受。

三、收继婚是无限递推式收继

其实我们以王昭君为例,就会发现这个制度的一个相当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只要你活着,就要继续嫁下去,即为无限递推式收继。王昭君最初远嫁给呼韩邪单于,但呼韩邪单于当时已经年近古稀,因此在两人成亲以后不到三年,即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呼韩邪单于就病逝了。而此时的王昭君盼星星盼月亮,心想自己的任务终于完成,于是上表执政的汉成帝请求回归中原故里,结果汉成帝批复三个字“从胡俗”。

王昭君之所以请求回到中原,一方面是难以适应塞北的气候,另一方面是按照匈奴的规定,父亲死后,儿子要娶生母以外的所有庶母,这一点令深受中原文明熏陶的王昭君难以接受。结果等到的却是汉成帝无情的三个字。

王昭君回归中原汉地的请求破灭后,再嫁呼韩邪单于嫡子复株累单于,复株累单于也十分疼爱王昭君这个来自中原的女子,两人生活了十一年,生了二个女儿,即“须卜居次与当于居次”。在公元前20年,复株累单于也因病去世。此时的王昭君只好再嫁给继任为搜谐若鞮单于的且糜胥,而就在嫁给搜谐若鞮单于后不到两年,王昭君抑郁而死,年仅三十多岁。

四、收继婚制度在当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

不过,虽然说收继婚这项制度对于女性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在历史上这种制度的存在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极其落后的表现。但凡事都有利弊,它其实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也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比如可以有效地解决氏族内部财产的继承问题。匈奴民风剽悍,若没有相应制约,定会为了利益大起争端,而这样的办法则可以使得匈奴的妇女们丧偶以后只能在本氏族内进行婚嫁,从而可以保证财产永远不会被分割,完完整整地保存下来。

而且这种做法还有一个最大的作用那就是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本来就人口不多的部落氏族劳动力不会对外流失。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匈奴的继承制度它是根据民族部落本身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人情风貌而制定,在当时匈奴内部条件来说,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

但无论怎么说,作为像匈奴这样少数游牧民族的女性,她们始终是没有社会地位,没有对人生的选择权利,仅仅被视作为一种财产被继承者所继承。在今天看来,还是过于悲凉了一些。

中国202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其中都有什么改动?

婚姻法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因为它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大部分都会走婚姻这条道路。2021年,国家对于婚姻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下面,小编就为您来具体阐述有哪些改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删除重病禁止结婚的条款,改了隐瞒重病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凡是患有医学上不能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对象情况,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要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有权利终止婚姻。

第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间任何一方由于个人原因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个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况除外。我觉得这种制度很好的维护了个人利益。

第三,新增了婚姻冷静期制度。现在很多夫妻离婚,就是没有来得及好好思考。在因此,规定婚姻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时,三十天之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给当代很多人一个冷静的时期。

总之,婚姻法的修改还有很多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婚姻制度不断在完善,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创新,不断推动我国婚姻制度趋向完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现行的婚姻制度也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爱情可以战胜一切不可控制因素,比如疾病。我也希望已经获得美满婚姻的夫妻一定要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我相信只要互相帮助,互相理解,就一定可以维持好这段婚姻。

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的不足与完善?

(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的决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职能归创造人一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的是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即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对于所得的方法和来源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而婚后收益的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对以上做出详细规定,但笔者认为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得的收益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知识产权一旦完成财产权便具有了相对于人身权的独立性。从而有了现实的可分性,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另外,完成一项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可获得收益,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和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个时间差,知识产权完成后还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行为来促使其收益,在这一过程中,同样需要夫妻上方的配合与支持,夫妻双方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婚后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于夫妻个人产生的孳息未做规定

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前者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其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的归属现在各国的物权法一般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后者是指依照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利息、租金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有学者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孳息,虽然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是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但笔者认为对孳息的归属,不应当按婚前财产与特有财产来划分,而应按孳息的性质来区别对待,对属于日常消费性的天然孳息,应以共同财产为宜;而对于不需投入时间、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的,取得的孳息则应归属共同财产。

(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

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回避法律的行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证,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就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夫妻双方亦可以此规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双方认识的局限性和理解的产以性,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因此鉴于以上的原因,引入公证制度能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提供很大程度的保障。

关于婚姻继承制度的完善和婚姻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完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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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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