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本条是关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本文是关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婚姻法分广义和狭义。

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还调整因婚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所以婚姻法的调整主要包括:
1。婚姻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是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男女结合的社会形式,其基本内涵包括:
(1)婚姻是男女的结合。

这是婚姻的自然含义,即婚姻双方必须是异性,同性结合不算婚姻。男女之间的差异和人固有的性本能和需求是构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动力和自然条件。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婚姻是以永远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夫妻权利义务的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特征。通奸同居的目的不是为了永远生活在一起。

(3)婚姻是男女结合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婚姻的社会属性的意义,也就是两性的结合。要成为婚姻关系,必须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认可,才称之为婚姻。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a .婚姻关系b .财产关系c .家庭关系d .利益关系正确答案:b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私人关系是主要的、决定性的方面。

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没有人身关系就不能独立存在。

婚姻法及其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简单来说,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法律。具体来说,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的概念是婚姻法内容的高度概括,概念和内容是一样的。

一般来说,一部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也应该是一致的。

从婚姻法的名称来看,似乎只是一种调整婚姻意义的方法。其实从婚姻法的内容来说,婚姻法可以分为狭义婚姻法和广义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以婚姻关系为调整对象,其内容包括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解除的原则和法律后果、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美国统一婚姻和离婚法。

广义的婚姻法除了狭义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家庭关系的内容。比如规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从编纂方法上,婚姻法可分为形式婚姻法和实质婚姻法。

正式婚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部分。实体法不仅包括正式婚姻法,还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这是各类婚姻法的共性;但是,不同社会制度下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和性质是不同的,这是由婚姻法的阶级性决定的。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利用国家机器在一定范围内稳定社会秩序,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秩序。

如果男女之间的婚姻形式可能导致婚姻秩序的混乱,就会被列为禁止。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和利益,把有利于统治阶级需要的婚姻家庭秩序转化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中意志和要求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

婚姻法具有中国法律的一般特征,如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具有法律强制性等等。但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它具有以下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点。
首先,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婚姻法是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普遍法律,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几乎每个人都想结婚,每个公民都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因此,由其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受婚姻法管辖。

所以婚姻法是一部关系到所有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法律,适用范围非常广。
其次,婚姻法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实体。与物权法不同,婚姻法属于身份法的范畴,具有很强的伦理性。

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一致的,这在婚姻家庭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利益和义务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比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帮助父母的义务,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滥用权利,不履行义务,不仅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也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第三,婚姻法的规范大多是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是法律部门的共同特征,尤其是婚姻家庭法。为了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的,比如关于结婚和离婚的规定。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些随意性的规定,比如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婚姻家庭法虽然属于民法的范畴,但相对于其他民法规范而言是相对独立的,其独立的特征主要是由其具体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调整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既有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引起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是依赖人身关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反映经济内容的关系。

婚姻只能存在于合法结婚的男女之间。家庭关系只能存在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这些关系的存在不是为了经济目的。
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随着人身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身关系的消灭而消失,如亲属间的扶养、继承等,所以是一种依附于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有以下特点:
1。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2。婚姻家庭法中财产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3。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是基于婚姻、收养等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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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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