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刑事辩护 房屋登记办法33条(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电子版)

房屋登记办法33条(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电子版)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全文 第三十三条 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哪些一般而言,其他必要材料是针对特定登记类型和个案收取的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非要求所有的登记都收取此类材料。这些要件可能包括:(一)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二)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全文 第三十三条 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哪些

一般而言,其他必要材料是针对特定登记类型和个案收取的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非要求所有的登记都收取此类材料。这些要件可能包括:(一)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交纳契税的凭证:《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测绘图件:房屋分割、合并的测绘图件。(四)各种佐证的证明文件,如遗失声明、其他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如委托书、公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中关于架空层的所属及可否发给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人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要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释义】本条规定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房屋所有权转移主要基于两类法律事实,即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直接规定。法律行为是房屋所有权转移最普遍、最主要的原因但非唯一原因,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大多属于此。对于因法律行为引起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对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直接规定引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自事实发生时起生效。

本条规定的八项具体情况中,除了第(四)项“继承、受遗赠”是属于法律直接规定引起物权变动外,其他皆属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处分该物权的,应该办理所有权继承或受遗赠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有:1.买卖:由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将出卖的房屋交付与买受人,买受人按约定支付房款。2.互换:本来是指以货币以外的物品进行交换,房屋的交换应是局限于房屋和房屋的交换,拆迁安置时以交换房屋产权作为补偿的,也属互换。3.赠与:是赠与人把属于其所有的房产无偿地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行为。

4.继承、受遗赠。房产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业已死亡或宣告死亡并遗留财产者)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按法律规定有权接受遗产的人)所有的行为。继承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将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一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5.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首先应明确的是,这里指的分割、合并不是指同一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分割、合并,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地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房屋进行的分割、合并。房屋分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地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共有人并不能明确房屋的哪一部分属于其所有,但经分割后,变为各自分别所有,权利主体变成了单一的所有权人。

合并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将其各自分别所有的房屋变为共同所有。如上述分割出售的房屋,某个产权人通过逐个购买变为其一人所有。这里需要对房屋分割稍加叙述。在业内,很多人将房产产权分割称为“析产”,“析产”一词在我国历史上就已经使用。

析产一般是指家财(包括房地产)的分割。可能是“分析”易于和“分析研究”中的“分析”相混淆,“分析”和“析产”一词主要由民间及业内人士使用。在建国初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中,也使用了“分析”一词而不是“分割”。

在法律上则习惯于使用“分割”,是指对共有财产的区分。在对房地产的分割上,“析产”和’‘分割”应是同义词。房产分割应当以房产属于共有为前提,只有原来属于共有的房产(包括夫妻之间虽以一方登记但是实际上属于共有的房产)才能进行分割。

如果父母所有的房屋要分一部分给儿子,这是房产的赠与,而不是分割。因房产分割所进行的登记从表面上看,分割前和分割后相比较既未增加新的所有权人、也未减少所有权人。但是,在分割前各个共有人是共同地作为全部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而在分割以后,这种共有关系消失,原来的共有人分别成了原房屋中某一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己经发生了变化。

建设部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因房屋买卖……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明确地将房产的分割列人了转移登记的范围。房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对它的分割是有条件的。具体地说就是房屋在分割后应当有明确的权属界限。

并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我们常见的单元式住宅,同一套房屋就无法再进行产权分割。近几年来,将整幢大楼分割后出售的越来越多,这种情况登记机关能否为之办理权属登记,我们在本办法第十条“房屋登记单元”的释义中已进行了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6.以房屋出资人股。

《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以房地产作价人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以房地产作价出资,从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合同关系而言,应该说合同已经成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八十四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以房屋出资人股的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要旨】设有他项权利房屋所有权的放弃【释义】所有权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所有权,该项权利归于消灭。

所有权作为一项财产权,权利人应是有权放弃其权利。

《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对财产权的一种处分,是单方法律行为,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因此,房屋所有权的放弃也应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人除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如以房屋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应在占有期间保证抵押物的安全、足值,《担保法》第五十一条有相应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故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以放弃所有权而逃避履行担保的责任和义务。设有他项权利房屋所有权的放弃,设有的他项权利并不因此消灭。但放弃所有权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将导致他项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

因此,在所有权人因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以下简称“房产”)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房产部门所属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城关、西固、七里河、安宁和红古区的房屋登记工作。永登、榆中、皋兰县房产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房屋登记工作。第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五条 房屋登记信息应当标准统一、数据准确完整、统计及时,实现全市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建立的兰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上办理业务。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第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从房屋登记费中提取10℅的赔偿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房屋登记错误损害赔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放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第九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一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当事人双方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登记材料,接受询问并填写相关表格,配合实地查看。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屋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一)外国自然人;(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三)港、澳、台居民;(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自然人处分房屋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破产的,破产企业房屋的登记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进行。

管理人申请办理登记时,应提交人民法院许可其进行登记的书面文件。第十七条 设立中的法人在未完成设立登记前取得房屋的,可由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协议书确定的代表人申请登记。法人成立后,经法人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权利人变更为已成立的法人。

协议书应注明在登记完毕后如果法人未核准设立的,房屋权利应变更登记为已登记代表人所有或者申请变更登记为发起人全体共有。

汕头市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心城区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办房屋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房屋登记涉及土地登记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簿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屋、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编号、坐落、来源、结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用途、面积、宗地四至和宗地号,房屋、土地权利的限制,登记时间等内容。房地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并定期异地备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九条 办理房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五)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网站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予以登记。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申请登记材料移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内容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或者一地多房抵押权设立登记,涉及土地登记的;(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更正、注销、换证、补发登记,发生土地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变动,涉及土地登记的。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房屋登记涉及土地登记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一并审核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外文材料与中文译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登记的名称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的名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名称。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房屋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不能提供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应当共同到受理房屋登记的场所提交身份证明并当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提到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问题,很多购房者就都搞不清楚,网上搜索出来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也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有哪些,什么房子才能够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

这就必然要知 在茫茫的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这是我们很多人所想的。

提到 房屋产权登记 等相关问题,很多 购房 者就都搞不清楚,网上搜索出来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也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有哪些,什么房子才能够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这就必然要知道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内容,贴心的我为你总结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你。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 1、房屋的产权登记是具体指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权一般是以房屋产权的登记作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

城市的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拥有房屋并不代表取得了房屋的权,还需要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申请登记,是指 房产 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中的主要工作是填写申请书、检验相关的证件、墙界表等。

3、检验相关的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过程中的基础,包括需要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一定要互相吻合。 4、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

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 5、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6、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 产权证明 ,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7、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 房屋他项权证 。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

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8、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 税费 ,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

9、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 房屋产权证书 。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 房地产市场 秩序, 保障房 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 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 房地产权证 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6、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1) 总登记 ;(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5)他项权利登记;(6)注销登记。 7、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登记申请;(2)权属审核;(3)公告;(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3)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8、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全部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9、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全部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全部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讲述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摇身一变成为业主的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内容后,已经不再迷惑了吧,多多了解知识,就不会轻易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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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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