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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忠诚条款(婚姻忠诚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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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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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书范本1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

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凡是违反前述忠诚义务,需承担以下责任: 1、净身出户; 2、补偿守约一方50万元; 3、承担子女抚养费。 婚内忠诚协议书范本2 男方: 女方: 为了增强双方的家庭责任感,维持家庭和睦,经双方充分协商,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与他人谈恋爱,单独约会、接吻。

(2)一夜的情; (3)嫖的娼或卖淫; (4)与他人通奸; (5)与他人同居; (6)与他人生育子女。 2、夫妻双方必须真诚、友好的善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3、任何一方有本协议第一条6种行为之一,或实施家庭暴力,即为双方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方为无过错方。在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20%-40%),无过错方分割(60%-80%)并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整。

4、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xxx 女方: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最新婚内忠诚协议范本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走远订立的,为了约定婚内忠诚义务、以及违背协议后的财产分割等事宜所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自愿订立的协议,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一般尊重各当事人的约定。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1、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

该房屋共计_____万由_____支付_____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_____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_____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_____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_____承担。

2、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风险告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如果约定各自负担的,应该在签订债权债务协议的时候,明确告知债权人该债务不作为不起共同债务,由签订协议的债务人负担。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 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 1、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______%集中存放于夫妻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并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______%视为个人财产,自行保管,与对方无关。

2、双方在共同夫妻生活期间所设立的共同账户由______方保管,并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______方有定期向______方告知的义务。 第三条 双方忠诚协议 1、如果______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______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2)现在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归______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则由______方付清; (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______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______方应向______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2、如果______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3、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风险告知:忠诚协议一般约定了违背协议的财产约定,这类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更不能带有明确、严厉的惩罚性意味,否则无效。

协议中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协议的其他部分继续生效。 第四条 订立目的 1、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

婚姻忠诚协议书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婚姻忠诚协议书要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订立婚姻忠诚协议书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婚姻忠诚协议书表达了真实的意思表示;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婚姻忠诚协议书处理的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忠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生活需要法律)
0/1 何为忠诚协议?
“忠诚”的判断标准因人而异,一般认为指人与人之间应该忠心,诚恳相待。夫妻间的忠诚、忠实,主要指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要忠心、诚实,不做有损夫妻感情和夫妻间道德关系的事。

0/2忠诚协议的有哪些表现形式?
从众多忠诚协议的实例来看,忠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人身关系,二是财产关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一方违反忠诚协议,需给付另一方赔偿金或精神损害补偿金;
2、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婚姻自动解除或失效;
4、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丧失抚养权、监护权及探视权;
……
0/3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关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理论界争议很大。在司法实践中,仅上海高院有明确的规定对该类情况不予处理,其他地区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并不一致。下面摘列不同法院的规定及审判实例:
【上海市】在上海,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1.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摘自:《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
【河南省】下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河南省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只要是双方平等自愿签署、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可以按约定处理。
1.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王勇与赵玲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160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宋振州诉宋湘敏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3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辑(总第5辑)
【河北省】河北法院的审判观点跟河南法院的意见基本上一致,但下述案子未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是因为忠诚协议中约定了“背叛”一词,法院认为“背叛”的含义应指在性生活上不守贞操,有婚外性行为发生。本案因原告仅能证明上诉人和网友聊天以及约见网友的行为,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网友之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因此未得到法院支持。

1.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夫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就上诉人与网友聊天和在家中约见网友的这一事实看,上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该行为尚不足矣认定为对被上诉人的背叛。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谓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背叛”的含义应指在性生活上不守贞操,有婚外性行为发生。

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和网友聊天以及约见网友的行为,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网友之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虽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不符合《夫妻忠诚协议》中感情背叛的约定。故被上诉人请求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将上诉人婚前住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审理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浙江法院亦认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忠诚协议是有效的,且浙江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1.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忠诚约定有效——胡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本人检索了湖北省地区忠诚协议类案子,仅有三则案例,而且法院均未支持忠诚协议的约定,关于忠诚协议的论述也不多。

可以认为,湖北地区法院对忠诚协议类案件的处理很保守,要想忠诚协议得到法院的支持很难。
0/4那么是否可以签订忠诚协议呢?
虽然全国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处理并不一致,但并非一味的不认可,因此当然可以签订。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通过忠诚协议全然的得到财产保护,风险是极大的,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签署婚内财产约定,涉及房产的,还建议办理公证。

婚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婚内的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一、《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为上述婚内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二、该约定的实质内容不与强行法冲突,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问题仅在于:上述协议其约定内容的实现,需以离婚为条件。

因为:夫妻间之不忠,在法理上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现行法律对此特殊形式损害赔偿权利的行驶,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款)。有另外一种观点不具有法律效率,该观点认为:1、协议内容违法。其理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2、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3、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4、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此观点的错误在于:未意识到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果,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如有侵权的损害赔偿,如有违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中,当事人是完全可以事前约定“违约金”的(你总不能否认立法吧?),同时,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上造成违约损害数额之间,法律并不要求存在着某种等比关系。

如果其还坚持认为“要依法据实计算”,那么他应当等到进了全国人大或者最高院之后去修订现行法吧。但是现在,该观点就应当(我这个应当就是必须)断然抛弃。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 、 “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举一个例子:2004 年 5 月,40 岁的高某经人介绍与 26 岁的李某相识。同年 10 月,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120 平米的新房,并结婚。因高某离过两次婚,初婚的李某就多长了一个心眼,便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有外遇或不忠诚对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归无过错方所有。2006 年 3 月,高某在外做生意时认识一女子,不久两人同居。

李某知道后,苦心规劝无果。2007 年 3 月,李某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当即诉至法院,请求与高某离婚,房子归自己所有。庭审中,高某见感情已经不可挽回,同意离婚,但不愿意履行忠诚协议,认为那是当时叫李某高兴的一种轻易举动。法院认为,李某与高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反协议的不利后果都有能力去预见和面对,故该婚姻忠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是否可以立忠诚协议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忠诚协议。在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用于弥补其来自于精神上及经济上的损失。

但是,“忠诚协议”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中的忠诚义务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效力?以及原因

既然称之为义务,就当然具有强制效力,但其效力范围或者说效力大小却不能完全确定,比如如果对方不追究,那就很难说有什么效力,但如果对方追究,在离婚中,违反忠诚义务就可能作为有过错的依据而处于被动地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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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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