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最新规定(涉外婚姻政策)

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最新规定(涉外婚姻政策)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涉外婚姻,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国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涉外婚姻,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国内公民与华侨的婚姻、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涉外婚姻登记以及与涉外婚姻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个人以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婚姻和其他非法涉外婚姻活动。

第六条(主管、协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其婚姻管理处具体负责涉外婚姻的登记管理工作。外事、侨务、台湾省事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涉外婚姻咨询第七条(咨询机构的性质)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八条(许可制度)本市对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第九条(申请设立条件)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联、市总工会或者共青团委员会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办;(二)有章程;(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必要的自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五)有胜任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和顾问。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发给《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备案;未通过审批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咨询师资格)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民政局培训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师证书》。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师证》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第十二条(业务范围)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要求)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机构。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邀请或接待以婚姻介绍或变相婚姻介绍为目的的境外团组来华开展活动。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咨询服务费)接受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除咨询服务费外,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第十五条(检查、监督和审查)民政局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于每年12月持《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到民政局进行年审。第三章婚姻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申请)当事人一方欲在本市结婚的,双方应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的规定、华侨与国内公民结婚登记的规定、港澳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登记的规定或者台湾省居民与大陆居民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籍人员)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中国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可以有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也可以不认证。

国家法律是否禁止介绍涉外婚姻?

孙舒2249 2013-10-19 19:44涉外婚姻的含义是指一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婚姻和离婚。中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婚姻当事人在中国结婚或离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中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等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以及正在劳动教养、服刑的人员,不允许与外国人结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适用法院受理案件地法律”。在我国不同国籍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问题上,采取行为地法原则,无论是婚姻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适用的法律都是婚姻成立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取法院地法原则,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法院受理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的离婚案件,适用中国法律。

其他国家(地区)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结婚地法律”。由此可见,中国对不同国籍当事人的婚姻采取行为地法律原则。

无论是婚姻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以缔结婚姻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具体来说,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境外的婚姻适用所在国(地区)法律。后一种情况,被当地国家(地区)承认有效,被中国法律承认有效。

当然,这种认可是以不违反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1)中国公民在中国与外国人结婚。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在中国结婚,男女双方都必须在不违反中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婚姻受缔结地法律管辖的原则,适用中国的法律。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考虑外国人所在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避免婚姻被其所在国认定无效。

(二)结婚主体的限制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登记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得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一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其范围如下:①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力量中服役并具有军人身份的干部和士兵。但是,一些曾经掌握着军队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退伍军人,在他们所知道和熟悉的机密失密之前,是不能和外国人结婚的。②外交人员。

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指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四)保密人员及其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

是指在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中从事保密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秘密和科学技术前沿秘密的人员。法律禁止担任特定公职的人与外国人结婚,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第二类是正在劳教服刑的人。

这种人因为违法或者犯罪正在受到法律的惩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不允许和外国人结婚。(3)外国人和外国人(包括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如果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者一方是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双方可以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对外国婚姻登记的有效规定。

被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有哪些?

根据《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规定》第四条,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担任某些公职的人。其范围如下:①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力量中服役并具有军人身份的干部和士兵。

但是,一些曾经掌握着军队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退伍军人,在他们所知道和熟悉的机密失密之前,是不能和外国人结婚的。

②外交人员。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指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四)保密人员及其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是指在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中从事保密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秘密和科学技术前沿秘密的人员。法律禁止担任特定公职的人与外国人结婚,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

第二类是正在劳教服刑的人。这种人因为违法或者犯罪正在受到法律的惩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不允许和外国人结婚。谁能嫁给外国人?除上述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员外,其他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1、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双方必须符合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2.双方必须具备中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的必备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双方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共同向中国政府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我们的法律不承认和保护以其他形式缔结的婚姻,如宗教仪式、习俗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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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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