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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案件(婚姻法案件案例分析)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

最高法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二)

最高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30例(2015精华版)15。陈某与陈嘉、许仪、徐冰赡养纠纷的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养老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为复杂。目前,农村地区存在着许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

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适用相关法律全面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要加大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安度晚年,真正结案。16.陈与陆离婚纠纷案的典型意义: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原告陈的姐姐能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可能丧失劳动能力或受到限制。

普通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但对于这一特殊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监护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是他的配偶。如果他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配偶的侵害,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就永远不会离婚。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当由配偶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因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陆某未履行夫妻间的赡养义务。原告陈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17.杨与刘离婚纠纷案的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案件。

现在很多人婚前都会签一份“婚姻保护”文件,“谁提离婚就把家里收拾干净”往往会成为夫妻财产协议中的承诺,让双方打消离婚的念头,全心全意经营婚姻。但是,无论这些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

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协议是双方签字,有证人签字的。协议签订后,双方同居一年多。在刘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杨有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况下,该协议的内容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支持。该协议所附“一方提出离婚,本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与冯婚姻财产纠纷案的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是离婚后是否返还婚前彩礼,这在广大农村地区具有典型性。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彩礼是结婚付出的,离婚后应该返还。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才会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支付导致支付方困难。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虽未共同生活很久,但毕竟是已婚并共同生活,且被告因支付彩礼十分困难,故法院未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希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特别注意这一点。离婚的时候要慎重对待这个问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9.张某某与赵订婚财产纠纷案的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订婚财产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了被告彩礼,但事后原告与被告未能登记结婚。关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告辩称原告给他的彩礼是赠与,法院不应支持。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的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支付子女抚养费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而且被执行人还通过编造谎言欺骗法官,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彭某某作为彭肖某的亲生父亲,有赡养彭肖某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应当负担另一方抚养的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还明确,彭某某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彭某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彭某某年满18周岁。但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他不仅对亲生儿子彭小某不理不睬,还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义务。法院立案执行后,彭虽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

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法定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不仅被执行人没有自愿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这是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人无信则不立,诚信是待人接物的基本原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是无法得到别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可的。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以后诚信可以走遍天下,不诚信就难了。21.刘诉刘佳、赡养费纠纷案的典型意义: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费诉讼提出各种理由,但绝大部分拒绝的理由都没有法律依据。比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收入足够,享受医保为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不与父母一方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在一些子女众多的家庭中,因为经济条件的差异,或者因为老人处置财产偏心,相互推诿。

这些理由将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

婚姻法案例分析

关于忠诚协议,目前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是有效的,一种是无效的,一种是不可接受的,即协议的效力不可判定,但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履行的,法律不禁止。比如上海就采取这种做法:《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编(二)》问题三:夫妻婚前或婚后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诚,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可诉,法院是否应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一方配偶为交换这种道德义务而缔结的协议不能被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因此,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明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夫妻双方已签订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者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4)之前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作调整。北京有案例支持忠诚协议,但整体来看,大部分法官认为协议无效,不能保护。

但效力论者也认为,如果协议约定了高额的赔偿费用,明显高于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法官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婚姻法案例

甲方与乙方的关系是非法的,只有登记结婚才受法律保护。起诉离婚,必须要有结婚的事实,但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合法婚姻,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来决定的,否则不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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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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