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婚姻无效纠纷起诉状(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婚姻无效纠纷起诉状(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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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纠纷判决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无效婚姻纠纷判决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无效婚姻纠纷判决的具体内容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双方代理人信息、案件受理情况、原诉讼请求、被告诉讼请求、判决结果等。婚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不仅是出于当事人利益的考虑,也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

法律作为社会道德最低要求的体现,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对婚姻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这个规定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设计和要求的,不允许居民随意破坏。

2.原告范文:田,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明海,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容,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在我院立案后变更为无效婚姻纠纷。根据法律,李洪峰法官适用简易程序,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据原报道,原、被告于1985年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4月10日领取结婚证。1986年9月26日,被告与被告生下大女儿,取名田伟文,1988年12月21日,又生下二女儿,取名田伟明。

被告没有尽到家庭义务,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从来没有抚养过自己的两个女儿,第三者插足。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依法离婚,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万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连带债务4万元。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原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应宣告无效,被告已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现已成年,不再有抚养责任,被告不以夫妻名义与任何人同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明原告身份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3.一份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事实上已分居数十年,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原告所欠债务6万余元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4.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二女儿患病,劳动能力有限,原告为此付出了这么多,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个性质有异议。原、被告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对证据3的三个特征有异议,原告所欠债务不存在;请法庭核实证据4的真实性。医药费由被告支付,也可以间接证明是原、被告近亲结婚的结果。为了证明自己的辩解,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2 .新安镇苗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应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已经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现已成年,不再存在抚养问题;2.合肥大学医院病历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3.合肥市中山医院出院记录及相关药品清单一套,用以证明被告患重病,四处借钱治病,导致现在生活极其困难。原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中中原与被告为近亲属的婚姻无异议,但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对证据2、3的三个特征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和证据4不够有力,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合法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3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85年12月6日,原告田与被告荣举行了婚礼,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下大女儿,取名田伟文,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下二女儿,取名田伟明。原、被告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原、被告婚后不久就分居,至今已分居十余年。原告诉至我院,依法请求判令离婚。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兄妹关系,原、被告是表兄弟关系,原、被告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无效婚姻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无效,应依法解除。本院支持原告田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审请求中“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万元,连带债务4万元”的部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应当就婚姻效力的认定及其他纠纷的处理作出裁判文书”,故请求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田与被告荣的婚姻无效。这是最终判决。法官李,书记员洪2014年5月22日,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因一方有出轨行为或不能认定婚姻事实的原因,可能需要对婚姻效力进行检查。法院在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后,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在无效婚姻判决中作出判决,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

无效婚姻纠纷如何解决

无效婚姻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范围。所以一般按照民事纠纷解决。

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的;(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如何主张婚姻无效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法定的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的;(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例有哪些?

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例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如果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血亲婚姻;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到婚姻登记处和人民法院之一确认婚姻无效。下面详细介绍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我国关于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比较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七条规定: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思想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判决的,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经审查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就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书。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是被申请人。

配偶一方死亡的,未亡配偶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案件和撤销婚姻申请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撤销婚姻申请判决作出后进行。前款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所述,确认婚姻无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且要有确切的证据才能最终判决。所以,如果你有资格,一定要用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纠纷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民法,无效婚姻需要证据。
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因婚姻无效的原因而异。

(1)以重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主要材料是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以及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

(二)以禁止结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密切的证明材料。
(三)以婚前法律禁止结婚,婚后难以治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证明婚后难以治愈的相关材料。同时,人民法院受理撤销婚姻案件后,如果确实属于撤销婚姻的,对财产和子女一并判决。因此,当事人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时,最好提供包括房屋产权证、银行账户、支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意见等各种财产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成年结婚。

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无效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2.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引起的涉及财产处置的无效婚姻案件时,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就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作出裁判文书。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协议。6.当事人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判决的,可以上诉。7.与原配偶再婚的一方,不得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应当确认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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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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