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民法典)

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民法典)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还有效吗是否有效该条内容有效,转化为以下条文,引用时可以按照下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还有效吗?是否有效?

本文内容有效,翻译成以下文章,可按以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归登记方所有,未清偿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的,不动产登记一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

婚姻法三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指出了什么?

婚姻法三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指出了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法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说明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

该司法解释共有19条,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撤销婚姻登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销婚姻,如一方未亲自参加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存在瑕疵等。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缺乏婚姻的实质要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宣布无效,但对于仅有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有瑕疵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将符合婚姻本质要求但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宣告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与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意图不符。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多数观点认为,应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导性条款,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基于此,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

当事人虽然对已领取的结婚证的效力有异议,但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和解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拒绝鉴定,会导致法院推定对方诉讼请求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主张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证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父亲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技术简单、准确,在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全球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作为直接判案的依据。

人民法院在处理亲子鉴定纠纷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该法于2002年4月1日生效,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鉴定的一方或请求确认亲子鉴定的一方的诉讼请求有效,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的一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确认了这一点。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关于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识,便于实际操作。(3)首次明确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后财产的收入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入和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将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何认定孳息和自然增值两种情况并不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另一方贡献孳息或者增值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大多数人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术语,也会导致理解上的模糊,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经过反复考虑,《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四)明确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情况来看,无论是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还是女方父母,都表示担心子女离婚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孩子结婚买房,往往会投入全部积蓄,一般不会和孩子签订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违背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侵害了投资买房父母的利益。

因此,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的父母和子女名下,被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的合理赠与。大多数人在反馈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种处理方式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房产是父母双方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按照父母双方出资份额,更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产权登记的主体应当与明确表示赠与的一方相挂钩,这样可以使父母真实购房意图的判断依据更加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购买的房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抵押房屋的分割是关键问题之一。如果仅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标准将抵押房屋归类为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出现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婚前已经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的产权只是物权的自然转化,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抵押房屋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对公平。对于婚后抵押房屋的升值,要考虑夫妻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认定抵押房屋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了的债务也应由其承担,不仅操作简单,而且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只在审查其资信和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同意贷款。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合同的相对人,所以离婚后应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由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6)明确规定,以约定离婚为条件事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未能就离婚达成协议的,不发生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但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协议到法院离婚。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一些让步,以期顺利离婚。双方因各种原因没有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办理离婚时,一方反悔,拒不按原约定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往往成为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该让当事人重新考虑,反复协商。只有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自愿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视为附条件成立。

双方离婚协议不成的,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效力,对夫妻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在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后,还对夫妻间房产赠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如何处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新婚姻法修改了几次,才修改完整条款。每一个条款都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处理夫妻之间的纠纷,尤其是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所以我们的法律也是结合实际,深入人心,帮助大家解决任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仅供本文理解和观点!

第一段是约定,从约定开始。民法中的意思自治。

嗯,如果夫妻双方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那肯定要按照他们的意见。

第二段是双方未达成协议由法院分割。并确定分割方法。目前,不动产的分割一般采用这种方法。房子归不动产登记方,然后按照不动产增值率进行分割。

延伸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应该鼓励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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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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