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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条(婚姻法条文主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全文?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x0a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x0d\x0a\x0d\x0a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x0a \x0d\x0a第一章总则\x0d\x0a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x0d\x0a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x0d\x0a上世纪80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x0d\x0a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以婚姻索取财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x0d\x0a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a\x0d\x0a第二章婚姻\x0d\x0a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

\x0d\x0a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x0d\x0a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x0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x0d\x0a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x0d\x0a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了结婚证就等于确立了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x0d\x0a第九条结婚登记后,经男女双方同意,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x0a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x0a重婚的;\x0d\x0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x0d\x0a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x0d\x0a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x0d\x0a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x0a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x0d\x0a\x0d\x0a第三章家庭关系\x0d\x0a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x0d\x0a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x0a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者干涉对方。\x0d\x0a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x0d\x0a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x0a工资、奖金;\x0d\x0a生产经营收入;\x0d\x0a知识产权收益;\x0d\x0a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x0a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x0d\x0a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x0d\x0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x0a婚前财产;\x0d\x0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x0a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x0d\x0a党的专属生活用品;\x0d\x0a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x0d\x0a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x0d\x0a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将夫妻所有的财产用于清偿夫妻所欠债务。\x0d\x0a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x0d\x0a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x0d\x0a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x0d\x0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x0d\x0a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x0d\x0a禁止溺婴、弃婴以及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

\x0d\x0a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x0d\x0a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x0d\x0a第二十四条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x0d\x0a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x0 .

婚姻法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x0a \x0d\x0a第一章总则\x0d\x0a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x0d\x0a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x0d\x0a上世纪80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x0d\x0a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以婚姻索取财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x0d\x0a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a\x0d\x0a第二章婚姻\x0d\x0a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

\x0d\x0a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x0d\x0a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x0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x0d\x0a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x0d\x0a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了结婚证就等于确立了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x0d\x0a第九条结婚登记后,经男女双方同意,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x0a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x0a重婚的;\x0d\x0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x0d\x0a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x0d\x0a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x0d\x0a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x0a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x0d\x0a\x0d\x0a第三章家庭关系\x0d\x0a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x0d\x0a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x0a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者干涉对方。\x0d\x0a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x0d\x0a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x0a工资、奖金;\x0d\x0a生产经营收入;\x0d\x0a知识产权收益;\x0d\x0a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x0a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x0d\x0a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x0d\x0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x0a婚前财产;\x0d\x0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x0a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x0d\x0a党的专属生活用品;\x0d\x0a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x0d\x0a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x0d\x0a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将夫妻所有的财产用于清偿夫妻所欠债务。\x0d\x0a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x0d\x0a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x0d\x0a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x0d\x0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x0d\x0a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x0d\x0a禁止溺婴、弃婴以及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

\x0d\x0a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x0d\x0a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x0d\x0a第二十四条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x0d\x0a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x0 .

新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是2011年8月12日国家颁布的司法解释。
内容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判决。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一方当事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请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延伸信息: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待遇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方主张将养老账户中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以登记离婚或者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双方离婚不成的,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在继承人中实际分割,另一方起诉离婚时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办理离婚。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均有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另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完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如果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法典》对婚姻法的新规定

关于民法典中婚姻法的新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中有这样明确的规定。第一条: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一年以上(含一年),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对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第三条:患疾病的一方,婚前必须告诉另一方实情。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国婚姻法第四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本条规定了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标准,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要求,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夫妻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就是夫妻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一性。相互忠诚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不发生婚外性行为,而是在性生活中相互保持贞操,保持专一。广义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抛弃另一方,也不得为了第三者的利益而牺牲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夫妻相互忠诚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最本质的要求,其本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是指以婚姻、血缘关系共同生活,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不是所有的亲戚都构成家庭成员。

参照婚姻法的其他规定,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和孙子女。

延伸信息: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列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与“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不是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规定。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不同于第2条和第3条。它不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因此,很难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解释为一种法律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你需要有具体的事实原因,比如: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才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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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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