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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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事务所、杨芳律师事务所等律师都是著名的婚姻律师。1.谭开·谭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11年,北京盈科(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

谭开律师办案专业、高效、勤勉、谨慎,成功办理了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项目。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顾问、股权并购、风险防范、尽职调查。2.王、王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婚姻、房产、经济合同纠纷的律师,上海人,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专攻实务,在婚姻、家庭、房产、经济合同法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3.林长宇·林长宇,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法、继承法等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擅长:婚姻纠纷、离婚及财产分析、遗产分割、房产纠纷等。他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4.杨芳律师杨芳律师是华荣律师事务所团队领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杨芳律师带领团队,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每一位客户。王婷婷,王婷婷律师,擅长婚姻案件和离婚案件,办理过许多复杂、重大的离婚财产案件。

王婷婷律师,广州电视台法治空、法律行动、战争栏目专家评论员。擅长普及婚姻法节目,也是上海电视台婚姻家庭事务首席律师。他在上海很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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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持有合资公司,业务转入合资公司。合同到期后,应与合资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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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上海婚姻律师www.lvshi3.com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专业办理离婚手续,撰写离婚协议。熟悉各种婚姻法的离婚程序和离婚方法。

我要我老公给我担保,如果我再犯错就和我离婚。

夫妻间忠诚协议(保证书)的法律合作作者:fourling婚姻律师网贾明军律师婚姻律师网代理的离婚案件70%涉及婚外情。显然,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现代婚姻解体的主要原因。

为了避免婚外情的发生或再次发生,离婚诉讼中常见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和“忠诚协议”。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何看待和掌握这个问题,成为婚姻律师面临的直接问题。案例:张兰(化名)与陈海(化名)自由恋爱,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某小区登记结婚。婚后,张兰发现陈海与一名女子有染,并发生了性关系。张兰痛苦万分,想要和陈海离婚。

陈海跪下来求饶,并表示愿意忏悔。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海出具了保证书,内容如下:保证书:本人(陈海)对妻子张兰做了错事,非常后悔,决心改过自新。我再也不会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再也不会打骂老婆,再也不会听她的话,否则,我将放弃我所有的共同财产。

担保人:《陈海协议》签订几个月后,张兰发现仍与女方没有联系。虽然她回家过夜,但她总是以早出晚归为借口。有一次,当我爬山时,我不知道该做什么,但我不知道该做什么。那么,张兰与陈海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首先,法律理论家对忠诚协议的看法。目前法学理论界关于忠诚协议有两种概念:第一,这种协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因如下:第一,这种协议的履行和制裁是家事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不适合处理这种复杂敏感的家事问题。

因此,无论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意建立法律关系。这是一个隐含排除法院管辖权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的保护。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宣示,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法院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并未将夫妻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配偶通奸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不应限制,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合同来限制。

理由是,与人身自由相关的权利是不能用契约来限制的,即使这是违反道德的。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预先确定。原因是《侵权责任法》实行的是损害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这种侵权损害,就违背了损害赔偿的原则,也会造成富人任意侵害他人的权利。第四,个人隐私和人格权应高于“忠实原则”。

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为了认定一方有“违约”,一方或人民法院有举证、核实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将婚姻另一方的隐私甚至无辜的第三者暴露在公众面前。第五,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双方在婚前订立这样的协议,以此来“束缚”对方,这一方面必然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粹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恶化,婚姻必然成为类似商人的讨价还价。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理由如下: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处分财产的方式,并享有处分权。

同时,新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的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违约赔偿的“忠实约定”实际上是婚姻法中夫妻忠实这一抽象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因此应当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二,只要制定了“婚姻协议”,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金额是可行的。

同时,双方在协议中反映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所以法律应当认可,法官应当采纳。二、审判实务对忠诚协议的意见。法院对忠诚协议的看法,先从2003年1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说起。

原告曾鸣与贾玉红(均为化名)相识,贾玉红也已离婚。经过短暂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都已再婚,为了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忠诚协议”。

协议规定,夫妻婚后应互相尊重、爱护,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协议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一方在婚礼期间因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对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玉红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贾玉红以曾鸣违反《婚姻忠实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曾鸣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曾鸣按照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是: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如何,且情节尚未达到“重婚”或“非法同居”的严重程度,但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贾玉红与曾鸣约定30万元违约金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婚姻法中夫妻抽象忠诚责任的体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正是这种具体的约定,使得婚姻法中夫妻的原则性“忠实”义务具有了可操作性。因此,审判长得出的结论是,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在没有任何强迫的情况下,在平等地位上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当然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上海闵行区的这起案件公布后,在全国法学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本案被告曾鸣虽不服一审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在上诉期间,上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曾鸣给付贾宏宇25万元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未得到上海市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定,使得法院系统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看法模糊不清。

但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既然法院尤其是上海法院系统已经支持了忠诚协议,在没有相反判例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还是建议签署忠诚协议的受害方持忠诚协议主张权利,因为一般来说,既然上海法院已经支持了忠诚协议,那么上海法院很难支持后续的案件。在同一案件性质下,如果一个地区的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按照“同一”的逻辑理论,一个是真,一个是假,一个是错,一个是对,会使法院系统陷入困境,导致按照审判程序再审的后果。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即使理论界对判决争议很大,上海法院作出相反判决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所以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还是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忠诚协议写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让我们回到开头,分析一下陈海为张兰写的保证书:保证书:我(陈海)做了对不起我妻子张兰的事,我非常后悔,决心彻底忏悔。我再也不会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再也不会打骂老婆,再也不会听她的话,否则,我将放弃我所有的共同财产。担保人:陈海,从律师的角度来看。

上海婚姻律师事务所哪个好?

上海婚恋隆安、盈科、成金田、大成律师事务所都不错。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法院诉讼的离婚纠纷也逐年增多。

受市场影响,房产价值与日俱增,使得房产分割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焦点之一。

婚前,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无特殊情况,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产权属于登记人。
投资人因特殊原因,如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的,产权归夫妻双方,而非产权登记人。
前一方付房子首付,向银行贷款。

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婚后房子产权一般归登记人所有。但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必须对非登记方进行补偿,未偿还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完全由一家母公司拥有。

房屋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无论房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产权都属于投资人子女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房子登记在另一个孩子或双方名下——不归登记人所有。除非有书面协议或声明证明出资是赠与一方自己的子女,否则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归夫妻双方所有。

离婚看似简单,其实关于感情破裂、财产属性、分割比例等争议还是很多的。不同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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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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