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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农民工讨要工资最快最狠的方法)

农民工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不要影响他人施工或正常生活,不让食堂做饭是违规的。农民工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1、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3、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4、少

农民工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不要影响他人施工或正常生活,不让食堂做饭是违规的。
农民工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
1、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
3、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4、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刑法并未规定恶意讨薪罪,这不是犯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
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

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如何看待“民工恶意讨薪”事件,套路还能持续多久?

请问什么是恶意讨薪?你不欠薪,别人会向你讨薪吗?按照你的意思就是,你恶意欠薪天经地义,人家要回自己的血汗钱就成了恶意讨薪了!你拿着农民工的血汗钱,吃喝嫖赌时,农民工家里正在等着这笔钱买米下锅,正等着这笔钱为孩子交学费,为家人交医保,甚至是等着这笔自己血汗换来的钱,去救命。人家辛辛苦苦的劳动挣钱,人家要回自己的应当得到的钱,有什么恶意的哪?人家多向你要一分钱了吗?你挣得再多,你又何尝多给农民工一分钱哪?我奉劝你一句,做人还是厚道点吧!别再欺负农民工了!人在做,天在看! 民工恶意讨薪这个话题比较敏感,有的人不是特别懂,可能有两种情况属于恶意讨薪吧。

第一种就是包工头,虚构事实,伪造工资表,并所要求支付的已经超出实际应支付范围的,并且唆使工人采取过激行为,讨要非法所得。

第二种我亲身经历过,深恶痛绝,2017年5月份在山东由于工地着急用人,便在群里发布招工信息,下午就有打电话的,说手里有人,当时着急用人也没细问,只是电话里约定好用四五个人。第二天中午“工人”给我打电话说是到了,我去接了,一看来了十多个,一个个穿的非常干净,都20多岁,怎么看也不像是干活的工人,有人抽的烟就更夸张了是中华。真的第一次见这么牛逼的工人。到了宿舍往床上一躺也不说话,我问怎么来这么多人,不是说好的用四五个人吗?对方回答我们都是老乡,坐飞机从***来的,来了就是干活的,都会干活。

我说那先吃饭吧,吃完了再说吧,他们看了一眼厨房说不吃,吃过了,要去工地看看,就在这时又陆续进来十多个,我一看得有三十多人,这时我才反应过来是不是遇到骗子了,我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让他们进工地,(事后证明我是对的),嗨听说过这这种事,这回让我碰上了。谈吧,找到他们的带头的一个小胡子谈,给你们拿点费用回家吧,工地不干了(我的借口),小胡子张口要六万,在我再三哭穷,示弱,好话说了三万三的情况下,双方以28000元成交,人家拿钱走人,三十多人就浩浩荡荡离开了宿舍。现在想想都后怕,听说有遇到这样的事情的工地花了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才了事的。

我提醒所有做工地在网上招工人的用人单位在用人时一定要加微信,在微信把所有的事情说清楚,最好一文字的形式说明白,以免吃大亏。 应严惩欠薪者,加大对欠薪者的惩罚力度,是减少此类事件的根本方法,不要助长多少年来“欠钱者是大爷,要钱者是孙子的”风俗。不可伤害无助的农民工,要给生活在 社会 低层的这个群体一个生存希望。

因为生存希望的破灭会导致各种不良事情的出现。 不违法分包,工资正常发放,哪来民工恶意付薪? 不到万不得已,谁愿意去闹事?谁愿意给自己找麻烦?讨薪维权路途艰辛,非常不容易,理性维权两年,找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求助省工会市工会,国家信访,平台投诉留言,司法程序维权,从仲裁到强制执行,官司一打就一年多官司赢了,最后强制执行不了,说没有钱了。维权两年了,这就是农民工维权现实,钱没有收到,律师费用,来来回回路费花不少,还得误工误时。

至今收不到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残酷的。 立场不同,观念不同。专家给农民工扣的帽子,还需要专家来平反。 现在这都什么世道了,人家要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这也叫恶意讨薪,终于明白什么叫恶人先告状,什么叫不分青红皂白 欠薪的不恶意,讨薪的倒是恶意了? 什么叫“恶意讨薪”啊?这个词本身就是流氓词汇。

你欠人家工资干啥不给啊!你没有雇工的能力,干嘛还要雇工呢?我认为这个词的另一面就是恶意耍赖,恶意欠薪。

碰到恶意讨薪怎么办?

恶意讨薪怎么办首先第一点就是确定是否真的是恶意讨薪,其次,找到恶意讨薪的证据,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既然对方是恶意讨薪的话,单位有权利报警或者提交相关资料去法院起诉他们的。

利用承包关系完成包工项目,挣取人工或工程量差额利润的民事承包人。

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在调查属实后确有农民工未及时拿到工资时,总包方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证真实农民工的工资监督并发放到位。

实践中,法制的健全和劳动仲裁部门的深入,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包工头利用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毒瘤,才能有力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讨薪不再成为漫漫之路。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农民工恶意讨薪行为该如何处理?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已经足额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间的结算争议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从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以下问题出现: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数额难以确定,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若承包商垫付工资超过应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单位追偿难度较大。

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单位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质保金等),就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讨薪,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指出:“严惩建设领域欠薪行为,对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帐等制度,或因各类纠纷导致发生欠薪,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小则导致企业被处以罚款,大则导致工程停工,还可能导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极其严重。
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
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工程款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政府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分包单位破产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包工头跑路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恶意讨薪
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

此时政府很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1、信用不良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工程款超付风险
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政府相关政府一般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

3、工程停工风险
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操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5、恶意闹事风险
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闹事,扩大事件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假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集体上访等等。

四、风险防范和应对

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因此,承包商应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该制度包含两方面,一是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月清月结,每月与分包单位对量对账,并双方确定,从而避免与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发生争议,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可以利用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劳务费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监督分包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并在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相应证据(银行流水、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交由承包商留存备案。
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

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身份证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
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

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闹事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
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
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暴力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闹事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闹事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构造虚假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闹事,政府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恶意讨薪谁发明的?

一、“恶意讨薪”的由来根据笔者的检索结果,“恶意讨薪”最早见于官方是在2004年前后。2005年11月,北京市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提出将严厉制裁“恶意讨薪”行为。

时任北京市建委委员张农科介绍,当前出现的“恶意讨薪”现象主要有两种形式…(下文详述)。

此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诸多涉及“恶意讨薪”的官方文件,据不完全统计有260份以上,其中有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工作文件等。但是,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中采用“恶意讨薪”一词,中央政府层面只有2010年9月,人社部转发河南省政府2010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供各省级人社局参考借鉴。(该意见中有:“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的表述。)经归纳,地方政府涉及“恶意讨薪”的官方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武汉、成都、邯郸等地将“恶意讨薪”写入地方政府规章。

如2015年10月,武汉市政府出台《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有三条规定包含“恶意讨薪”:第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欠薪逃匿、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或者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马路和政府机关、聚众讨薪、恶意讨薪。”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围堵马路和政府机关、聚众讨薪、恶意讨薪的’”。

(2)南宁、西安等地专们出台规范“恶意讨薪”的文件。2007年,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将5种过激行为界定为“恶意讨薪”(下文详述);西安市2013年10月发布《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建筑市场监管遏制恶意讨薪行为的通知》。(3)在市场监管、农民工工资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检察职能等文件中涉及“恶意讨薪”。

如2010年8月,河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上文已述)。2020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十条具体举措。意见提出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打击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020年8月,《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协助打击破产逃债、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恶意讨薪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4)天津、安徽、苏州等地通报“恶意讨薪”事件。2007年,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通报了两起裹胁农民工恶意讨薪的事件,并将六名包工头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下文详述)。2012年,安徽省对少数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群体性恶意讨薪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并通报(下文详述)。

2015年、2016年,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2015(2016)年春节前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恶意讨薪讨要工程款情况的通报》。从以上检索归纳结果,对于“恶意讨薪”可以基本得出以下结论:(1)“恶意讨薪”一词由来已久,“恶意讨薪”问题一直是建筑领域开展治理的问题之一。(2)“恶意讨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只在地方层面被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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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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