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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条例最新)

森林防火条例是哪一年哪月发布的2008年12月1日发布。《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56条。修改后的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

《森林防火条例》是哪年哪月颁布的?

发布于2008年12月1日。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六章五十六条。

修订后的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违反相关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四,为有效遏制和惩治各类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数额。

扩展信息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二)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灭火措施或者有关责任人未在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处置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市区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扑救、专群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林业、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气象、消防等有关单位组成。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省农垦总局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农场和农垦系统内森林、林木、林地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工作。

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李沐山林业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规定负责本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职人员。第六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专职森林防火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指导建立和监督实施森林防火责任制,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火灾扑救;(五)研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建立专职指挥系统,促进森林火灾扑救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民政、卫生、通信、气象、消防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职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面积、火灾发生情况和扑救难度等因素,确定森林防火经费。

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经费;(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三)森林消防队伍训练和装备经费;(四)森林防火检查经费;(五)森林火灾扑救和灾后处置经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险。第十二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以市、县、自治县为单位,确定本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防火目标、防火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基础设施、物资储备、预警监测、救援队伍、宣传教育、防火措施等内容。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州、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州现有森林面积每年每亩0.1元的标准,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县现有森林面积每年不低于0.3元的标准,将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缴纳,专款专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森林防火专项资金标准将逐步提高。第五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指导和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三)协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制定有关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四)组织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报送森林火灾事实;(五)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训练和演练;(六)组织人员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组织人员及时灭火;(七)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九)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成立护林员或者森林保安队,执行森林防火和灭火任务。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常年预防与重点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全年为森林防火常规期,其中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严格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火险高发期,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

在所辖林区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标志,配备防火灭火设施。第九条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严格管理期内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和责任督导,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阻挠和妨碍检查。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严格期和森林火灾高风险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取暖、用火做饭、烘烤食物;(二)烧香、烧纸、点蜡烛、烧蜂箱、烧山驱赶动物、点灯、燃放烟花爆竹和灯笼;(三)焚烧荒地、草地、田埂、草皮灰、秸秆、窑坯和木炭;(四)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十一条村民在森林防火严格期和森林火灾高风险期,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生产性用火的,必须征得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经批准的生产用火,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措施。第十二条在森林防火严格期和森林火灾高风险期,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施工。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严密期和森林火灾高风险期,因民族传统节日、民俗活动和庆典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专人监护。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严格管理期和森林火灾高发期,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和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禁将火源带入森林防火区。村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必须组织开展野外防火巡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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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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