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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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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知名度要低得多,低调得多。但是作为现代人,听说过仲裁,比如劳动仲裁,相信没听说过的人还是少一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劳动仲裁案件125.2万件,审结125.6万件。这个数字还是很大的,说明很多劳动者意识到可以通过仲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除了劳动仲裁,我国还有商事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一、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受仲裁法管辖。根据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会涉及到民法典、公司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这种仲裁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其民间性,即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公权力机构,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但由于其公正性、处理速度快、不公开性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等商业机构所认可。

商业仲裁的特点包括:

1.保密。仲裁决定的文件是不公开的,除了当事人以外,一般没有人能够知道文件的内容。这对于很多高度关注商誉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2、最后的决定。不像诉讼,通常要经过一审、二审,更有可能要经过再审、再审等多轮程序,耗时较长。即使不经过再审,也是费时费力的。比如著名的360诉腾讯的3Q大战,奇虎(360)于2011年11月15日提起诉讼,2013年3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上诉后,2014年10月8日二审判决,时隔近三年,尘埃落定。这还不是最长的。有的案子七八年都没有结果,十几轮诉讼下来,真是煞费苦心。仲裁是最终裁决,时间往往会短很多。

3.民间。如前所述,仲裁机构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需要保全时会将当事人的请求转交法院进行维护。

4.涉外仲裁。在国内案件中,法院判决后的执行不是问题。但如果涉及其他国家的判决要在国内执行,就复杂得多,因为这涉及司法主权,往往需要国家之间有相关条约的存在。连香港法院的判决在内地都执行得很好。香港特区与内地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9年1月由最高法院颁布,但一直未获香港认可,因此在中国内地难以承认和执行香港的判决。这条路走完还是需要时间的。但是,仲裁裁决是不同的。这条路径基本上是畅通的,包括香港和其他外国的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仲裁委员会在内地作出的裁决在境外执行。

5.仲裁或诉讼:根据协议。纠纷是可以诉讼的,不需要特别解释。但是如果选择仲裁,需要事先约定或者在发生纠纷时达成一致,选择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不能含糊。如果仲裁不能达成一致,我们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的比如程序,基本都是参照民事诉讼来进行的,每个仲裁委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核心基本是一样的。

商事仲裁以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

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属于行政仲裁制度,其所依据的法律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涉及以下事项: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有两种结果:

1.最终裁决。以下类别是:

(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12个月的赔偿金数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非最终裁决。如果你对裁决后的结果不满,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在仲裁之后,才能提交非终局裁决。这是这类仲裁的一大特点。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土地仲裁全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涉及这些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生的争议;

(五)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

如果对裁决后的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案例统计来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并不多。近几年最多一年1200多例,一般几十到几百例。与商业和民事纠纷相比,这个数字是很低的。这可能与维权意识、解决纠纷的意愿、成本和难度有关。

仲裁追求公平和效率。中国的仲裁制度建立时间不长。1995年颁布仲裁法启动商事仲裁,2007年颁布劳动仲裁法,2009年颁布土地仲裁法。仲裁制度的实际运作时间较短,中国也没有仲裁的传统。一方面,传统文化重农抑商,对商业持轻视态度。另一方面,它注重“和谐”,有时甚至是稀里糊涂。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争议。或者以传统价值观判断,不想诉诸仲裁或诉讼。此外,中国传统法律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相同,这增加了处理民事冲突的难度。普通人避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也决定了中国历史上没有仲裁的土壤。

仲裁制度萌芽于商事活动,并在贸易、发展等商事交易中逐渐成熟,对商事活动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将加速我国商事活动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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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刑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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