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甲基苯丙胺主动投案如何量刑
甲基苯丙胺,学名甲基苯丙胺,在我国属于违禁药物。制造甲基苯丙胺和其他毒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但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这两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未经处理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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