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客观上必须实施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是指具有相当于断水、放火、爆炸、投毒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这是不能任意解释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看侵犯的对象和犯罪的对象。即是否针对特定的人和财产或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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