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房产纠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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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侦查和起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有权控告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中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治理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报复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章撤退

第二十八条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条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我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做出撤诉决定之前,调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四章辩护和代理

第四章辩护和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来,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妨碍司法程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庭审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证据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有七种证据: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五)评估结论;

(六)勘验、检查记录;

(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我们必须保证所有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除特殊情况外,都有条件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并且可以招募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必须忠实于事实。凡故意隐瞒真相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无论是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无论证据属于谁,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六条一切案件的量刑,都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可靠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发现证人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一个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关;

(二)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可能或者已经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提审时及时到场;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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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刑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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