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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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大家应该都知道,或者至少听说过。无效婚姻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不是两个人谈恋爱后到民政局领证,婚姻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并非如此。结婚有法律条件。那么新婚姻法第十条的内容是什么呢?

首先是新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解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是婚姻法修改的补充。

二、当前有效对应内容是什么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新婚姻法第十条处理的是无效婚姻的内容。无效婚姻有四个条件。如果双方的婚姻涉及四个条件中的一个,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无效。首先,重婚,也就是重复结婚,是绝对不可能被法律认可的。也没有达到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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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刑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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