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一章 通 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正确行使职权,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国家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承办,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置内设机构,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等刑事诉讼工作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有权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

贪污贿赂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第八章明确规定定罪处罚的其他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2)非法搜查(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件(《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报复陷害案件(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第十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院、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县、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案件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时,应当制作直接受理批件,写明案件情况和需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直接受理的核准申请后十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则第九条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根据案件性质进行侦查。

提交案件的具体程序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上述情形,涉嫌主犯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牵头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和多个犯罪嫌疑人犯罪相互关联,合并办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行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合并办理相关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如下:1 .罪刑法定原则;2.人人平等的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正确行使职权,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单独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审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检察官办理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助理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和其他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有哪些?

第三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犯罪,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如有必要,他们也可自行进行调查,并可要求调查部门提供协助。第三百八十二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侦查终结。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将补充侦查退回我院侦查部门的期限和次数,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三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决定自行调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完毕。第三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侦查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侦查机关侦查。对于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百八十五条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管辖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变更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如对犯罪证据的认定,必须由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依法处罚。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8日起施行。(2000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0年1月18日发布,根据1999年9月21日法〔1999〕9号文件《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修订)。

中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书面意见,随同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犯罪、遗漏同案嫌疑人等情形的。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向调查机关提交补充调查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侦查终结。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我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决定自行调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完毕。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二百七十一条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管辖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变更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百五十条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如果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超过两次,则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只有在案件证据齐全后,才能进行审理和判决。

公安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负有重大责任。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法律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yxv.cn/339912/

作者: 注册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