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属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最新)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属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和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宪法、法律和NPC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立。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被禁止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立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的任免,按照NPC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组织、职权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依法属于自己管辖,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NPC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申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依法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提审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一审案件;(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6)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二)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4)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依法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和其他专门人民法院”。删除第三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二。第四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删除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四。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的核准权。5.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6.第十九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

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刑事庭、民事庭和经济庭,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7.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修改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删除第三项“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8.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审判庭。”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审判庭。”删除第三款:“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经济审判庭。”九、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1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助理法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助理法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十一、删除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立、人员编制和办事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下列各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

二、省人民法院。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的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和组织另行规定。第三条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的权益,人民法院履行下列职责:审判刑事案件,惩治危害国家、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家、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

二、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之间的权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和其他方式,宣传教育当事人和公众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法律、法令、决议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进行审判;如无上述规定,则以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为准。

第五条人民法院基本实行三级两审制,县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基层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基层法院;一般情况下,二审为终审,但特殊情况下,三审或一审可能为终审。当事人因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审判而越级起诉或者上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必要处理。第六条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有权协助调查,参加审判,对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提出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案件需要,实行现场勘查、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九条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翻译。在少数民族共同居住或者各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判决书、通知书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有关民族的文字。第十条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其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部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分院、分院)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法院的分支机构和部门接受地区专员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和监督全院的工作。院长领导并监督法院的工作。

庭长和首席法官可担任案件审判的主审法官。第二章县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法院是基层第一审法院,分为下列三类:县(县或相当于县的其他行政区或自治区)人民法院。二、省级人民法院。三、中央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执行。

4.公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件。五、指导辖区内的调解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省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法院申请移送。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法院设院长一人(县、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院长和副院长也可担任法官或庭长。案件量大的县级人民法院分为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各设一名院长。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或者副院长、庭长(下设法庭)和审判员组成。主席由总统或副总统担任。

必要时,可以设立副主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和原参加有关案件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列席。法官人数较多的法院,院长应当指定若干法官参加。

审判委员会处理重要或困难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就政策和审判原则提供指导。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遇有重要或疑难案件,由三名法官(其中一名为审判长)或审判委员会决议审理。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法院设书记或者首席书记、书记员若干人,分别负责记录、人事、宣传教育、文书、总务、会计、统计、档案、查询、代写等工作。案件较多的县级人民法院分设科,设科长一人,书记员若干人;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机构。

县级人民法院应当尽量配备警察和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配备翻译人员和法医。

人民法院组织法是程序法吗?

根据有关资料,人民法院组织法不是程序法。在我国,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法院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重要法律。

具体信息请关注官网,获取第一手权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NPC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3年9月2日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12月2日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和2006年10月31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法律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yxv.cn/339476/

作者: 注册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