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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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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和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拥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应当在保证履行职责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公开、有偿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和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和对外投资的综合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和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租赁和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审计、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出租第六条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设备和单套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房屋、构筑物,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出租前款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的,事业单位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不允许出租房屋,以逃避财政部门的审批。

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履行资产评估、公开租赁、签订合同等手续。第七条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资产的书面申请;

(2)租赁资产的价值证明和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租赁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租赁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第八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或者批准意见。核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核不合格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审批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评估出租价格,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第十二条出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或者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公开出租,并公告出租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租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连同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及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终止后,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不再租赁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买卖期货和股票;

(三)购买公司债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

(四)贷款债务清偿前,贷款形成的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的,事业单位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证明和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三)对外投资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该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五)对外投资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6)设立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合作方式对外投资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社* * *委派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合伙人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关于租赁国有资产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解析】:国有资产租赁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租赁条件

(一)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有闲置国有资产均可出租;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腐蚀性物品的储存),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定年限;对于整个租赁,原则上一年是一定的。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方法和程序

(一)国有房产(房屋)的租赁必须在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租赁国有房产(房屋)必须事先报区局批准,出租人在申报时应写明承租人、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和租赁期限。

(3)公共租赁由出租方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载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的协议,并报我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本(房屋)生产,也要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5)原租约到期,如需续租或续租,必须按本制度办理。该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解、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没有批准,你不准出去

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租赁和出售管理,正确引导企业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出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是指企业整体和单项资产的出租和出售。

企业整体租赁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五条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的管理工作。

市计委、经委、商委、建委、房产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租赁和出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企业整体出售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和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中工业企业由经贸委审批)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企业出租、出售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和成套设备等国有资产,必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关键设备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大中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小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进口设备,无论价值多少,都被视为关键设备。

重要建筑是指企业的主要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和场地。大中型企业一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小型企业一般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第八条出租、出售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管理的,必须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经批准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国有资产的出售价格应当以评估值为底价。第十条国有资产租赁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年租赁费=(租赁资产年折旧额+租赁资产评估值×企业资产收益率)÷(1-流转税税率-流转税税率×流转税附加税税率)

资产总回报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企业平均总资产。

企业平均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须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低于评估价90%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市* *批准。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出租国有资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赁价格、租赁费用交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条款等。第十三条企业租赁国有资产,必须将租赁协议、租赁价格计算依据、评估结果确认等相关文件和资料报市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出租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出租、出售个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收入不得用于福利等消费支出,不得计入账户逃避纳税。第十五条企业的销售收入全部上缴市* * *,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被销售行业的生产和发展。第十六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你好,1。首先确定是否具备出租条件。

所有闲置国有资产均可租赁,不影响正常工作。

2.投标

国有房产(房屋)的租赁必须在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3.向RC报告以获得批准。

国有房产(房屋)租赁须事先报地区局批准,出租人在申报时应明确承租人、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和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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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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