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关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关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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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该由谁抚养?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谁生活,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双方因哺乳期后抚养子女发生纠纷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在两种情况下,谁来抚养孩子的问题应该根据妇女的年龄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的孩子是妈妈带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不满两岁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与父亲同住: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住;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母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也可以允许。

第二,哺乳期后孩子谁来养的问题。首先,应该由双方家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情况进行判决。父、母双方要求随其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生活时间长了,改变生活环境对女性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随子女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与父母或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子女为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之间对女儿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当参照上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考虑子女的意见。

此外,第6条还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离婚后的任何时候,一方或双方抚养子女的情况或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探视权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现实生活中,有些离婚的夫妻,因为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孩子的一方把另一方允许探视孩子作为惩罚。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视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因为你不能在不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剥夺孩子的探视权。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双方的爱。只有一方父母的爱是不完整的,另一方父母的探视可以大大减少夫妻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抚养子女的父母应当与另一方父母协商,允许另一方父母在适当的时间与子女见面,并为见面提供适当的便利。至于会议的次数、地点和时间长短,双方应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制度,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严重危害子女健康安全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探视权。但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后,探视权就应该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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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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