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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什么权(监护权的历史起源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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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保护制度。罗马法中的监护是家庭父权制的延伸,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家庭财产,以防止被监护人和被保险人挥霍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从而侵害被监护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监护人的行为是通过行使一定的职权进行的。可以说,监护制度确实是监护人在产生时就享有的一项权利。但监护发展到今天,其意义已经不是保护家庭财产,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个人利益。监护是权利还是义务,或者是否具有其他性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立法中监护的具体内容,影响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确定监护的性质意义重大。

特别是在我国,我国目前关于监护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第十三条,以及《人民意见》中关于监护的规定。虽然内容涉及监护的种类、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责任等方面,但总体上看,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有很多规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应对当前社会的复杂局面。而且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关于监护的性质,由于我国立法中的语言表达问题,理论界对监护的性质更是疑虑重重。

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本身就说明监护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履行与权利模糊规定的语法错配,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在一开始对监护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与《民事权利》第五章未规定监护的做法相矛盾。监护的性质不能仅从我国立法的规定来界定。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第二款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显然是矛盾的。如果单纯从特定时期的立法中的一个或几个不准确的术语来解释一个深刻的理论问题,必将陷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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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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