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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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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驻外使领馆:

为了完善婚姻登记条例,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婚姻当事人。

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对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的若干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完善,为使该部门发布的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经研究决定,我部颁布的《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婚姻登记条例》、《华侨与中国及周边国家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严格执行。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1.已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得到我国人民法院的认可。裁定认可的,应当认定有效;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前一段婚姻关系在国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证不需要我国人民法院认可,但必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如果之前的婚姻关系是根据当地法律在外国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还需同时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如果前配偶是中国公民,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得到中国人民法院的认可。裁定认可的,应当认定有效;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果前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不需要中国人民法院承认,但必须经过其本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第一审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一方申请再婚的,须提供该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中国驻外使领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所在国公证并经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离婚证认证手续,为长期在国外或已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应报国内批准。

五、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婚姻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存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签发的离婚证在我国使用的,应按该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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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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