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其他法律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新)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新)

本文章主要讲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新),本网站主要提供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法律知识平台

本文章主要讲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新),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新)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抗诉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检察院抗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发现人民法院的错误: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二是移交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以上四种途径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上述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由有抗诉权或者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是否提出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查阅(借阅)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并在查阅(借阅)审判卷宗后3个月内对审判卷宗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抗诉条件。审查的方式主要是审查审判原始卷宗,非确有必要不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作出抗诉、不抗诉的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其中,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作出生效判决的高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应当提出抗诉报告,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应当载明案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提出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比如,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法定理由提出抗诉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得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不得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得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的,应当将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后,应当将撤回抗诉的决定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3) * * *抗议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原审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及案号、案件来源及审查过程、人民法院的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送交人民法院的案件名称。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庭

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人民再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参加抗诉案件的再审法庭的任务。首先,他们阅读抗议;二是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第三,如果发现审判活动违法,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请点击进入图片描述(最大。18个字)

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则》第四条第四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处理规则提出再审。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再审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认真听取检察人员和当事人的意见。再审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再审;再审理由成立的,另行组织合议庭重新审理(原是一审程序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是二审程序,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判决为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拒绝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高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发现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本文章-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新)讲解到这里,欢迎持续关注www.ryxv.cn法律知识网平台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法律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yxv.cn/314345/

作者: 法律知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