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劳动纠纷 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

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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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企业自有劳动合同、有组织的劳务分包和分散的劳动合同。

所谓自助合同,就是企业中的正式员工经过企业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成为领班。劳动者原则上由工长招收,职工的食宿交通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工长在企业监督下发放,或者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通过签订合同,建筑公司将公司承接的部分工程交由员工具体施工,包工头再招聘农民工。就形式而言,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农民工的报酬也由承包方支付。如果承包人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履行合同,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承包人雇佣农民工的行为应视为建筑公司的行为,雇佣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这里的工头行使了一定的挑选和监督职责,但却是按照企业的要求安排和管理农民工提供的劳务,而不是真正独立地挑选、管理和监督农民工。从严格意义上说,他已经失去了独立的地位。由于不能独立选择和监督承包商,所以不会与施工人员发生劳动关系。

但在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中,经常出现工头已被企业解除并收回代理权,但工头仍以企业的名义与施工工人(可能是分包商、转包商或总承包商)签订合同,约定劳务施工的权利和义务。判断表见代理是否构成,是看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的表象,如特殊关系、无权代理人持有介绍信、委托书、印鉴、长期业务往来、交易习惯,甚至是借用的合同印鉴。虽然代理人没有实际授权,但任何正常的交易人都可以根据表象自然地“推断”出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一旦表见代理成立,施工公司应对任何合同纠纷负责。

所谓有组织的劳务分包,是指以独立企业法人的形式,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劳务。在这种形式下,独立企业负责建筑工人的招聘、管理和实施。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形成的条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筑工人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所谓零散劳动合同,是指建筑企业的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项目)。劳动合同属于分包性质。分散用工方式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况:(1)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或转包商将承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如瓦工或木工的劳务,承包给一个工匠,由工匠召集并组织民工提供服务;(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分包或转包工程的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若干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规定的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包工程的某项工作委托给一个工匠或几个工匠,工匠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服从管理,保质保量。[3]在这些形式的劳动合同中,承包人一般不具备法定的用人资格,施工人员与其形成的劳动关系不能构成劳动关系。[4]

同时,由于施工人员与总承包方或分包方或分包方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即使施工人员与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没有建立表见代理劳动关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和分包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包工头”雇佣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形式中,雇主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包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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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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