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劳动纠纷 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法律关系(劳务承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法律关系(劳务承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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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分工,劳务承包商承包劳务实施项目有三种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实施工程,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三种形式劳务的承包方,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只要没有施工资质,与发包方或承包方之间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特别是自然人是不可能取得资质证书的,特别是自2008年7月1日起,只有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才能承包和实施工程。[5]

也有人认为没有资质的个体工商户或提供劳务的建筑企业可以为工程提供简单的劳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实际上也承认了这一点。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或无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组织人员提供劳务承接土石方开挖、运输或场地平整等非技术投入的工程,无论约定的劳务费应如何计算,只要其仅取得劳务费,服从业主或承包商的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不对工程的整体技术和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宜要求施工资质条件,以至于认定合同无效。 [6]但即使合同无效,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种合同虽然是无效的,但是为履行劳务的人获得报酬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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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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