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常识讲座(劳动仲裁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常识讲座(劳动仲裁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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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主要讲述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常识,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常识的内容;

1.当事人不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或双方在15天内不起诉仲裁裁决,裁决将在期满时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一方逾期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处理。在执行过程中,企业拒绝为员工安排工作,不支付工资或福利待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除应付工资和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责令企业赔偿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

2。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有关问题的批复》(法[京]复[1988]50号),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的双方还是企业和员工。双方适用法律和诉讼地位平等。此类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争议双方应当是诉讼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不应列为被告。

3。非仲裁委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吗?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在最高人民法院期限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受理的批复》(劳法发〔1998〕24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4。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劳动争议日期如何认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劳厅发〔1994〕28号和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这完全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权利人根据一般法律规定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日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劳动争议仲裁上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不应当从侵害结束之日起计算。

5。超过上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3)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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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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