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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丽律师点评:
女子隐瞒19380元存款
1996年,开县敦好镇女青年常某以夫妻名义与邻村刘某同居。第二年,他们补办了结婚登记。十年后,常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至开县法院要求离婚。
2006年7月,法院开庭,常否认自己手里有存款,称自己没有债务。同年8月,开县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并分割已鉴定的财产。
离婚后,刘注意到常在与自己离婚时已埋下伏笔。开庭第二天,常在开县邮政局提前支取了6笔定期存款,共计19380元。他认为,这6笔存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去年3月,刘起诉,要求分割前妻隐藏和转移的19380元。
但常认为,这笔钱是她个人打工挣来的,属于她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前夫无关。同时,她认为在之前的离婚中财产已经处理完毕,现在男方要求重新分割,属于重复分割。而且这笔钱已经用于最后的离婚诉讼和日常开销。
反而是女方损失了7740元。
开县法院认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作特别约定,故离婚前的合法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常在离婚案中否认有存款,并于次日偷偷提前支取了19380元存款,侵害了刘的合法权益,从而隐瞒、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为女方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故判令男方分得13560元,女方分得582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常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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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合同律师:李江
沈阳合同律师:李,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现于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沈阳新闻频道每日说法节目、沈阳晚报律师热线节目、辽宁卫视主持法制节目,拥有较高的知名度。2000年开始从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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