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分享 婚姻家庭 爷爷房屋过户给孙女(爷爷奶奶名下的,房产可以给孙女吗)

爷爷房屋过户给孙女(爷爷奶奶名下的,房产可以给孙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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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孙女名下的房屋,可以要求爷爷奶奶搬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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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搬出争议房屋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争议房屋归上诉人肖佳一人所有,因此被上诉人应搬出以消除对上诉人肖佳行使所有权的妨碍。但上诉人对购买争议房屋的资金全部来自被上诉人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对争议房屋的取得有重大贡献,争议房屋自被上诉人购买后一直由被上诉人占有使用。可以推断,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长期居住在争议房屋内,且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达成其他约定。

另一方面,被上诉人从未阻止被上诉人在争议房屋居住,且根据争议房屋的结构,被上诉人的住所对被上诉人的住所不构成妨碍。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多份材料证明与被上诉人的矛盾不可调和。但即使上述情况属实,也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对争议房屋的居住权。现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搬出争议房屋,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被上诉人与产权人小贾是祖父母关系,被上诉人小贾是未成年人,被上诉人是老年人。双方应摒弃过去的恩怨,互谅互让,理性妥善处理。父母和爷爷奶奶作为成年人,更应该关心他们的亲情,约束他们的言行,避免过激和不当的行为,为未成年人树立榜样,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

基本事实

女B和男B本来是夫妻,生了一子一男。女B与男B于2013年4月1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中山南二路房屋产权归女B,双方已自行分割其他共同财产。

一男一女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下一女一娃。2019年6月,一女子起诉一男子离婚。2020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认为房屋中属于第一女的5%产权份额,应由两人以2.5%共同享有。二审法院于2020年11月维持一审判决。

2013年4月22日,贾女、小贾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39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争议房屋。同年11月14日,纠纷房屋登记在贾女、小贾名下,贾女5%,小贾95%。

2013年5月16日,女方B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以317万元出售中山南二路房屋。

至于购买争议房屋的款项来源,女B、男B均主张款项来源于女B出售争议房屋所得,其余部分由男B出资,并提供了相关付款证明。a和小贾对这个事实没有异议。

系购房,一直由乙女、乙男居住至今。婚后一女一男住在b男所有的武定路房子里。小银在xx小学上学,与B女孩和B男孩住在有争议的房子里。在A和A离婚期间,小佳被A带到别处生活。

一审查明,B姑娘名下没有房屋。

一审查明,争议房屋原为三室一厅两卫结构,现改为四室一厅两卫。

一审还查明,除本案外,一女与小贾在另一案件中同时起诉一男,要求将争议房屋归小贾所有,并赔偿一男相应的房屋折价份额。a在法庭上说,她2.5%的股份是无偿捐给肖佳的。

甲和小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B and B搬出有争议的房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守信,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争议房屋虽登记在甲姑娘、肖姑娘名下,但购买争议房屋的出资来自乙姑娘、乙男子,他们对争议房屋的取得均有重大贡献。房子购买后,长期由女B和男B居住。女B和男B还照顾小佳的学习和生活起居,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女A和男A离婚。

甲女、肖女与乙女、乙男之间虽无关于房屋纠纷的书面约定,但基于双方的家庭关系、出资情况、住房情况、乙女与乙男的年龄,可以推定甲女、肖女同意乙女与乙男长期房屋纠纷。* *虽然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离婚了,但这不应该改变B女和B男的生活状态。甲方和甲方的诉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无论男女离婚与否,乙女、乙男和小贾的关系都无法改变。爷爷奶奶出钱把房子免费送给孙女,孙女却要求住了很久的爷爷奶奶搬走,这是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平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三、女甲、女乙以女乙、男乙居住使用争议房屋干涉其财产权为由要求其搬出。但根据争议房屋的结构,双方完全可以对争议房屋进行共有。女性B和男性B并不排斥女性A和女性A的生活,女性B和男性B的生活并不妨碍女性A和女性B的使用。女A、女A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B、男B有其他损伤。

综上,女A、女A要求女B、男B搬出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贾女、小贾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甲方和甲方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肖佳是争议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有争议的房子最初登记在佳女和肖佳的名下,是第二个女人和第二个男人自愿赠与的。剑女和肖佳从来没有答应让他们长生不老。女B和男B拒绝搬离争议房屋,导致女A和女A无处居住。

其次,肖佳曾因B-man猥亵行为报案,与父亲A-man不和,明确拒绝父亲探视。如果她和B-man住在一起,会对肖佳造成不可挽回的心理伤害。

最后,B男和B女已经离婚,B男名下还有其他房产。为解决纠纷,鉴于乙姑娘名下无房,且其对购买争议房屋有所贡献,甲姑娘与肖姑娘约定支付合理的租赁费用,供乙姑娘另租。

被上诉人乙女和乙男书面辩称:

竞房是为了解决小佳上学问题而购买的学区房。女B和男B是竞房的实际出资人。因为购房资金来源于女B名下唯一一套房子的置换和男B的全部积蓄,所以女A和男A都口头承诺可以在竞房住到老。

房子购买后,一直由女B和男B共同使用。女B和男B从未阻止肖佳住进争议房屋,但女A强行将肖佳带走,争议房屋经过改造后完全具备祖孙三代共同居住的条件。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7日,法院对上海市全敏01号(2021)第11504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争议房屋归肖佳所有。原审确认本案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搬出争议房屋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争议房屋归上诉人肖佳一人所有,因此被上诉人应搬出以消除对上诉人肖佳行使所有权的妨碍。然而,法院注意到,上诉人对购买争议房屋的资金完全来自被上诉人这一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对争议房屋的取得作出了重大贡献,争议房屋自被上诉人购买后一直由被上诉人占有和使用。应当推断,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长期居住在争议房屋内,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达成其他协议。

另一方面,被上诉人从未阻止被上诉人在争议房屋居住,且根据争议房屋的结构,被上诉人的住所对被上诉人的住所不构成妨碍。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多份材料证明与被上诉人的矛盾不可调和。但即使上述情况属实,也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对争议房屋的居住权。现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搬出争议房屋,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被上诉人与产权人小贾是祖父母关系,被上诉人小贾是未成年人,被上诉人是老年人。双方应摒弃过去的恩怨,互谅互让,理性妥善处理。父母和爷爷奶奶作为成年人,更应该关心他们的亲情,约束他们的言行,避免过激和不当的行为,为未成年人树立榜样,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案例号。(2021)沪民段11522号。

来源:李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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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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